由于公司章程对股东权利、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或缺乏操作性等引发大量纠纷,严重影响公司的运营发展。因此,公司章程的合理设计是公司长久持续发展的命脉,是创业者、投资人、企业法务以及律师都必须深入学习研究的课题。
二十九、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法定必备条款】
1.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监事会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同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_____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_____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如果变更议题的,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_____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同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_____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____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如果变更议题的,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_____日内未作出反馈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_____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如果变更议题的,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会或在收到请求后_____日内未反馈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董事会应予以配合,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股东必看】
1、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召集程序的相关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
2、完善股东会召集制度,保障决议的合法性。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股东会议召集权与股东会议召集请求权的区别:
a.股东会议的召集权包括对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的召集,股东会议的召集请求权仅针对临时会议而言。
b.股东会议召集权主体包括持股最多的股东(首次会议),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持有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及公司处于清算状态时成立的清算组;除了首次会议以及清算阶段股东会以外,召集权的行使有先后顺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只有在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不履行召集职责时才享有召集权。
c.股东会会议召集请求权的行权主体包括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权利行使没有先后顺序。行权主体请求召集权人召集临时会议,请求能否满足取决于召集权人是否行使召集权(召集请求权人同时具备召集权的除外)。
4、明确界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的含义:设定合理的反馈时间,股东会会议召集权人在此期间未作答复或拒绝召集会议的,视为召集权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职责。
5、公司章程中可明确召开公司会议产生费用的承担主体。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22条
三十、股东会的通知
1.召集人在定期股东会召开_____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_____日前以____方式通知所有股东名册上的股东。
2.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邮寄、电子邮件等,通知发出后第____日视为送达。
3.公司应置备股东通讯录,包括股东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
4.股东地址、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告知公司变更通讯录,公司依照备案通讯录采用三种以上方式对股东进行通知的,视为公司已尽通知义务。
5.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集的时间、地点和期限;
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提案及其具体内容;
③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必看】
1、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需尽到通知义务。公司章程可在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对股东会会议通知制度进行个性化设定。
2、细化并完善股东会会议通知制度。章程中明确规定临时会议通知人、通知对象、通知内容(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事项,从而保证决议的合法性,避免或减少公司纠纷。
3、明确规定股东有及时向公司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义务。如因股东未通知或未及时通知公司变更通信录而导致公司无法与股东取得联系的,公司通过通信录记载内容采用三种以上方式对股东进行通知即视为尽到通知义务。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42条
三十一、股东会的召开
1、股东收到会议通知后需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不能出席的股东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2、股东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股东会会议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及受托人姓名,委托权限。
3、股东会需有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指定人员负责记录。会议记录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②会议主持人,出席股东或其他人员自然人姓名、职务或所代表的法人股东名称;
③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总数;
④每个提案的审议经过、股东及代表发言要点;
⑤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
⑥计票人及监票人姓名;
⑦应当载入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股东必看】
1、股东会出席比例。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股东会的法定出席比例,公司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兼顾考虑决策效率和决策效果等因素,对股东出席情况作出要求,规定“只有在满足股东出席条件的情况下,股东会会议才能合法召开,通过的决议才有效”。
2、委托参加股东会。《公司法》并未禁止股东委托他人参加会议,考虑到公司商业秘密等因素,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不可以委托公司或股东以外的人代为出席股东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灵活设定股东出席方式。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会议召开以现场会议与视频会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未到场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可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参与会议并行使表决权。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需对每项决议内容表明态度,并由会议记录人将该股东姓名、出席方式、表决情况详细记录。
三十二、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1、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
2、股东会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3、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①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②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③修改公司章程;
④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____的;
⑤股权激励计划;
⑥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①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
②董事会(执行董事)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③董事和监事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④增加或减少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人数;
⑤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⑥公司年度报告;
⑦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⑧其他事项。
5、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权没有表决权,该部分股权不计入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权总数。
6、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需对该决议事项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权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对该交易事项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存有争议的,可由股东会按照特别决议程序先行表决。
【股东必看】
1、明确表决权行使方式:《公司法》第43条规定除章程另有约定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却未明确该出资比例具体是认缴出资比例还是实缴出资比例。公司章程对此事项可予以明确,表决权行使方式可以包括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实缴出资比例、一人一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2、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范围需尽量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
3、公司章程可对表决权行使进行量上的设定。如某个股东出资比例占50%,但其表决权比例可以大于或小于其出资比例。在计算表决权的时候可以乘以相应系数,实现其表决权的放大或缩小。
4、细化股东投票方式。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投票方式,包括现场或非现场投票、本人或委托投票等方式,也可多种方式并用,同时需要进行详细记录。
5、规定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提起条件。《公司法》对于出席股东会会议而对会议的程序瑕疵没有当场表示异议的股东能否提出决议撤销之诉没有详细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补充规定:已出席股东会会议且对会议程序没有当场表示异议的,无权提起决议撤销之诉。
三十三、董事和董事会【法定必备条款】
1、公司设董事会,由_______名自然人董事组成。
2、董事由_____提名,并经过股东会选举产生。
3、董事任期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4、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5、董事辞职或者任期届满,离任董事应向董事会办理交接手续。
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请参考以下条款:
1、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2、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股东必看】
1、董事会的法律地位:负责公司业务的具体执行和日常经营决策,对股东会负责。
2、董事的提名:公司可以设定公司股东、创始人或其他人员拥有董事提名权,同时可以设定董事任职条件。
3、董事选任的投票方式:公司章程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董事的选任实行累积投票制还是直接投票制。
4、董事的任期:《公司法》规定董事每届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连选连任。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公司情况,设定董事任期小于三年,明确可否连任或者限制连任届数等。
5、董事的人数: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设有董事会的,董事人数限于3到13人。为避免董事会出现表决僵局,成员人数应当为奇数。
6、董事辞职与解职:公司章程可规定董事辞职与解职的相应情形、条件和程序。董事任期内辞职,在继任董事就任前,原董事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继续履行相应职务。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37条第44条第45条第50条第67条
三十四、董事会职权【法定必备条款】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权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
12、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13、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14、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提供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16、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必看】
1、董事会职权,兼具强制性和任意性。第1到10项的董事会职权是法律强制性规定。除此之外,《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章程定义董事会其他职权的权利。
2、公司章程可适当扩大或缩小董事会职权。一方面,公司章程可规定将部分董事会强制性权利适当上收与股东会,或规定董事会可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向股东会提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等内容。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46条第50条
三十五、董事长【法定必备条款】
1、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设副董事长_____人。
2、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3、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①主持股东会会议;
②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③督促并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④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股东必看】
1、董事长是股东会的主持人,是董事会的召集人和主持人。董事长可以兼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兼任的情况下,可以对外代表公司。
2、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选举与产生应由公司章程规定,任期可以参照董事任期进行明确规定。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13条第40条第47条第50条第101条
三十六、董事会召集和通知【法定必备条款】
1、董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2、董事会定期会议_____(每年/每半年/每季度)召开一次。
3、有下列情况之一,董事长应该在______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
①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②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③监事会提议时;
④经理提议时;
⑤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4、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___日前,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___日前以____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经理。
【股东必看】
1、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规定董事会定期会议的召集频次。
2、临时会议又称特别会议,是公司在遇到特定情况需要董事会及时作出决策而召开不定期会议的情形。《公司法》未规定董事会会议的提议召开条件,公司章程可结合自身情况参照股东会临时会议的相关规定自行设定。
3、公司可以参照股东会会议的通知程序在章程中明确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时限。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47条
三十七、董事会的召开
1、在董事会召开期间,每个董事都有权提交临时提案,该提案是否由本次会议审议表决,先由董事会决议。
2、公司监事、经理____(可以/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向董事会提交提案。
3、公司监事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监事提出的质询和建议应当记入董事会会议记录。
4、董事会会议应有______(过半数/三分之二以上/全部)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出席方式包括直接出席,委托出席和视频会议出席。
5、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对董事会议题提出书面意见或者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股东必看】
1、《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董事的最低出席人数没有要求,公司可以参照《公司法》第111条的相关规定,约定董事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才有效,也可以规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或者全部董事出席方有效。
2、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可参照公司法111条、112条的相关规定和本公众号文章《年度重磅!直击股东痛点|最实用公司章程设计(三)》中第三十一条股东会召开的相关内容。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48条第111条第112条
三十八、董事会表决与决议【法定必备条款】
1、董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2、董事会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3、董事会的召集人应当指定人员对董事会的召开情况进行记录,并保留存档。
【股东必看】
1、董事会的表决规则:《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对决议事项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方式,对事项通过规则未作明确要求。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全体董事(董事会的全体成员而非出席董事)对决议事项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2、可以区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列明董事会决议事项的类别,并设定“简单多数”(过半数)和“绝对多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式通过决议。
3、公司章程可以明确董事会在审计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4、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明确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出席人员姓名职务及出席方式,董事对决议事项及每位董事的表决情况等。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董事会决议效力:董事会的决议程序和内容均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48条
三十九、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公司设总经理___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2、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③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④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⑤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⑥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⑦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⑧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公司应置备总经理工作细则,经过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4、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①总经理主持的会议召开程序、参会人员;
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
③公司资金分配运用、合同签订权限以及审批汇报制度;
④董事会认为有必要设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必看】
1、总经理的法律地位:《公司法》中提及的经理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又称总经理、总裁。由董事会聘任,依照董事会决策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公司业务执行机关,也是公司的高级雇员。经理并非有限责任公司必设机关。
2、明确总经理的任免办法。总经理的任职办法包括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股东会聘任和解聘。同时规定如果经理出现怠于行使职责、严重违反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情形时,公司(聘任方)有权解除其职务。
3、经理职权条款属于任意性规范。公司章程可以扩大或限制总经理的职权,具体方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由公司自行设计,比如授权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处理公司重大突发事件,以及根据公司情况按照董事会的授权或要求拟订应由董事会决议事项的初步方案并报请董事会决议等等。
4、完善总经理的汇报制度。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和监事会要求,定期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汇报工作,包括公司重大合同签署和执行情况,资金运作与盈亏情况,并对报告真实性负责。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49条第50条
四十、监事及监事会【法定必备条款】
1、公司监事会由______名自然人监事组成,其中包括______名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中应该有_____从事经营、会计、法律专业的人员作为监事。
2、股东代表监事由______提名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
3、监事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监事会办理交接手续。
4、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5、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6、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股东必看】
1、监事会的法律地位: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通常由自然人担任。监事会独立于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监事会行使对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2、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3、中小企业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51条第52条
四十一、监事会职权【法定必备条款】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8、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9、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必看】
1、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职权:第1到6项的权力是法定职权,公司章程不得缩减监事会职权(与股东会和董事会规定不同)。《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监事会及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享受其他职权。
2、公司章程可以授权监事独立行使监事会职权。《公司法》第53条仅规定了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可以独立行使职权。考虑到监事的职责是保障公司合法运营,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监事可以代表监事会独立行使职权,并对具体的权限范围进行明确界定。
3、监事会行使职权产生的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53条第54条
四十二、监事会会议【法定必备条款】
1、监事会每年召开____次定期会议。
2、所有监事均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并向会议提交提案。
3、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
4、监事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明确记载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以及监事出席表决情况。
【股东必看】
1、明确监事会表决规则。《公司法》仅指出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没有明确是全体监事会成员的半数还是出席监事会的成员半数。因此,章程中可以明确,建议规定为全体监事成员过半数通过。
2、规定关联监事的回避制度。公司章程可规定与监事会决议存在关联关系的监事应当回避表决,还可明确具体的关联事由包括哪些。
3、监事的投票方式:公司章程可以参照董事会的投票方式规定监事可以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方式投票,可以自行投票或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等。委托他人投票的,需要出具授权委托书。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55条第56条
四十三、董事、监事、高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勤勉义务是指:
1、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2、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3、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4、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7、董事、监事、高管离职后的______年内,不得为与本公司有同类业务的公司服务。
【股东必看】
1、明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公司应明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应列入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范围。
2、完善问责制度。董事、监事、高管违背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明确责任承担方式,例如公司可对其行使归入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惩罚性规定。
四十四、财务会计制度【法定必备条款】
1、董事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___日内完成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①资产负债表;
②损益表及利润分配表;
③现金流量表;
④财务情况说明书;
⑤财务会计报表附注。
2、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查后,董事会应当将该报告和监事会审查结果以______方式送达各股东。
3、公司税后利润弥补亏损,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____%列入任意公积金后,如果有可供分配利润,经股东会决议可向股东分配红利。
4、股东按照_____(认缴出资/实缴出资/其他)的比例分取红利。
5、公司股东会通过股利分配方案后,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______个月内完成股利分配。
【股东必看】
1、《公司法》关于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是强制性规范。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不仅关系到国家税收和公司合法规范运营,也关系到公司全体股东、债权人以及潜在投资人和交易对象的利益。公司务必要重视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和完善公司的财务制度。
2、公司必须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法》要求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章程中规定半年财务会计报告和月度、季度会计报告编制工作以及相应报告内容,比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当期发生的影响财务数据和状况的重大事项的附注等。
3、明确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主体与编制期限。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如何编制。通说认为,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属于公司业务执行工作范畴。因此,董事会作为公司业务执行的负责机关,可以自行承担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职责,也可授权总经理代为负责执行相关工作。此外,章程中还应当明确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期限,内容参照前述条款。
4、严格利润分配程序。公司年度税后净利润应当在弥补亏损后,提取法定公积金及经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后方可向股东分红。股东之间约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取红利的,应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为避免争议发生,公司章程应当明确分红期限,保证利润分配的顺利进行。
5、股东间关于保底分红约定的效力。公司法第166条对公司分红进行了强制性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公司是不可以向股东分红的。因此,股东间关于保底分红的约定与公司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6、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解聘权一般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行使。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163条第164条第165条第166条第167条第168条第169条第170条第171条
四十五、公司的解散和清算【法定必备条款】
1、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①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②股东会决议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⑤人民法院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判令解散公司;
⑥_____。
2、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时,股东享有购买其他股东股权继续经营公司的权利;如果多名股东均有意向购买时,实行________。
3、成立清算组
①除公司合并、分立外,公司股东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负责人由清算组成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②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董事和高管需要向清算组移交公司营业、财务和法律文件等,协助清算组工作。
4、剩余财产的分配
①清算组依法定程序进行公司清算,如有剩余财产,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②公司清算后应依法注销。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义务适用于本章程对董事义务的规定。
【股东必看】
1、公司解散的法律意义。公司解散是指当公司出现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时,应当停止营业活动,逐步终结法人人格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解散后,法人人格并未立即消灭,而是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因公司分立、合并解散的除外)和注销程序。
2、公司解散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自愿解散是指依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而解散,是取决于股东意志的主动解散。非自愿解散是指经过行政机关处罚或者法院判决而解散的情形。
3、公司解散与清算。对于因公司经营期限届满、经股东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以及《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公司僵局情形而解散的,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开展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对公司强制清算。
4、公司清算与清算组职权。公司解散时,清算组成为公司的代表机关,并代替董事会执行处理公司的相关事务。清算期间,公司仍然处于存续状态,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5、公司解散事由可以由公司自行约定。除了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之外,公司章程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设定公司应当解散的事由及情形。当公司出现包括经营期限届满在内的章程规定解散事由而面临解散时,公司也可以通过修订公司章程而继续存续。修改前述公司章程,需要经过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股东行使解散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行使解散请求权的股东必须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
b.公司必须陷入了公司僵局,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超过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股东表决无法达到法定或章定比例,董事长期冲突无法解决以及其他继续存续会造成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形;
c.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180条第181条第182条第183条第184条《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
四十六、附则
1、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3、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4、本章程经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5、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公司留存一份,各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必看】
1、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程序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修改公司章程涉及股东的切身利益,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