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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梳理:瑕疵股东的法律责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19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瑕疵出资:股东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

瑕疵股东的法律责任:

1、约定

1-1限制股东权利(约定)。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2 赔偿金:未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和抽逃出资的股东应按未履行出资额或抽逃出资额的_______向公司支付赔偿金。违约股东还需在应缴或应返还的范围内对公司因瑕疵出资、抽逃出资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2、补足出资(法定),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十三条 第一款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公司债权人请求瑕疵股东承担责任,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十三条 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瑕疵股权禁出资(法定)。

   第十一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5、瑕疵股权可转让(法定)。受让人知道或者应知是出让人瑕疵股权的,公司、债权人可要求转让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有限公司,剥夺股东资格:经催告人不履行或返还的,股东会可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股份公司,另行募股。

  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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