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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案件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5

  【基本案例】

  福建某房地产公司(再审申请人,简称房产公司)竞拍当地某市国土资源局(被申请人,简称国土局)挂牌出让的某地块成功,双方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中有具体的面积,但土地界限四至条款及平面图空白)。之后,国土局组织房产公司等到地块现场放样(实际测量四至面积)时,当地群众以“地块西南角如果建高楼会影响祠堂官运”为由阻挠。该纠纷协调未成,房产公司因不能取得原规划开发商品房的完整地块,拒绝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国土局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房产公司以国土局违约在先为由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起诉讼,要求国土局继续履行合同。福建省高院二审判决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用途、面积等”规定,推定“现场放样,确定地块的四至界限的工作应在地块公开挂牌出让之前已经完成”,认定国土局已经履行“放样”义务,房产公司不支付土地出让金构成违约,国土局解除合同合法有效。房产公司拟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审。

  【律师意见】

  国土局是否应履行了“现场放样”的义务,是判断双方哪一方违约的基本事实。二审法院以“出让地块有具体的面积”为由,认定国土局已经履行了“现场放样”的义务,显系主观推定。事实上,涉案土地的面积来源于土地拍卖之前当地测绘局的测绘数据。当地市规划局关于该地块《出让规划条件》明确“本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出让用地界线由国土、测绘部门现场放样结果吻合后生效”,也就是说,测绘部门的结果须经国土局现场放样、核实吻合后“土地界线”才生效,这也是合同中地块四至条款及平面图空白的原因。二审法院认定国土局已经放样,但国土局在什么时间、什么人员参与、现场放样结果如何等基本问题上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也与合同签订后国土局组织人员现场放样被群众阻挠的事实矛盾。因此,笔者认为该案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符合再审的法定事由。

  【再审结果】

  最高法院受理了我们的再审申请,已决定裁定本案进入再审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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