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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法律问题解析: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5

  审判监督程序较之于普通诉讼程序而言显然更为复杂,若将一项完整的审判监督流程进行分解,则其实质上存在着双重立案和双重审理(审查)机制。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两个关键性环节,其工作目的在于得出相应的再审结论。

  新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旧法规定的再审申请期间是2年。无论如何,除了跨越新旧法施行期限6个月内的再审案件作特殊的处理外,再审申请期间不适用于时效制度中的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第一重立案机制就是对再审申请进行初步立案,并启动第一重审查机制。

  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而且应当审查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即法庭工作的重点是审查当事人请求启动再审程序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显然其性质上属于“程序审”,但须同时兼顾一定的事实与证据审查等实体问题。同时,再审审查程序也体现了一定的“诉讼化”工作机制的特质,如当事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法院应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法院审查;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等。

  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工作程序机制:一是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二是审阅原审卷宗;三是询问当事人;四是组织当事人听证。法院经审查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原审裁判文书和证据等材料后,如果足以确定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的,则可以径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而不必再举行听证程序。

  应当注意的是,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应当遵循“合议审查制”,但其本质上仍然属于“非诉讼”性质的审查机制,只有当审查完毕后作出“裁定再审”的结论且进入实质性的再审审理程序后,法庭的工作性质才转入“诉讼类”机制。

  第二重立案机制是,当法庭确定当事人的再审事由成立后,则以“裁定”的方式确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从而等同于二次立案并使案件进入再审的实体审理阶段,该审理程序的工作重点是审查再审的实体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显然,其工作重点是“实体审”,但对方当事人仍然可以就程序问题提出抗辩,故再审审理程序依然必须兼顾对再审事由抗辩问题的审查。

  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法院将按照被提起审判监督的原生效判决的“审级”采取对应的庭审机制。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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