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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再审事由的审查,重点把握三个方面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5

  再审案件的审查,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环节,是再审程序与一二审程序不同之处。这一程序中,再审审查法官审查、确定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并作出裁定“是否再审”,不能通过审查的案件,也就谈不上审理和改判。法院裁定哪些案件进入再审程序?以什么样的法定理由裁定案件进入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明确罗列了13个事由。与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比较,这次修正,去掉了“管辖权错误”的再审事由,去掉了“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的口袋条款。也就是说,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必需具备这13个法定事由中的一个或几个。从律师审查案件角度讲,如何把握再审案由的审查?

  2012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有3793件,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有774件。通过数据检索得知,各个法定事由在裁定进入再审审理的案件中的占有比例,按顺序排列为: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裁定再审490件,占比63%;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裁定再审:133件;占比28%;3、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裁定再审59件,占比7%;

  上述三项事由就占有最高法院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的98%,其他十项再审事由各自占的比例均不足1%甚至是0。分析上面的数据,也就得知律师在审查拟再审的案件材料时,应该重点审查的法定事由。笔者结合承办过的案例,对这三项法定事由再做进一步的解释。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事由第二项)

  该项事由即我们通常所讲的“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或“认定事实错误”。最高法院“关于审判监督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上述条文中“基本事实”的概念,即“对原判决、裁定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基本事实”。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事由第六项)

  这是律师代理再审案件最常用的事由之一。所谓“适用法律错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90条做了具体解释,包括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则等情形。

  (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再审事由第一项)

  所谓新证据,是指在案件终审之后又发现的证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列举了新证据的具体情形:(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从该解释来看,新证据的概念非常宽泛,实践中以“发现新证据”为理由申请再审的案件,数量上也占有再审案件整体数量的最**例。但是,必须强调的是,从数据统计看,最高法院2012年之后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774件案件中,以“新证据”为理由的只有56件,仅占7%的比例。也就是说,法院对于“新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是非常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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