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再审审查程序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需要待权利义务承继者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再做处理。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1)如再审申请人一方死亡或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待其权利义务承继者作出参加诉讼的表示,可以恢复审查。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书面表示不参加诉讼,则依照《民诉法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规定终结审查。
(2)如被申请人一方死亡或终止,可由再审申请人提交当时户籍部门出具的被申请人死亡证明或工商部门作出的被申请人被注销的证明,人民法院经审查无误后,可先中止审查。待再审申请人提交被申请人权利义务承继者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后,进一步核实权利义务继受人是否参加诉讼。
但无论其权利义务承继者是否愿意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均应变更权利义务承继者为被申请人,进一步审查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是否成立并依法作出裁定。但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则依照《民诉法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二)项规定终结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