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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期间和管辖法院,是律师审查案件受理条件的重点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5

  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再审案件的受理。关于再审案件的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审判监督司法解释)第一条作了完整的表述,即“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事由,向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符合要法定要求的材料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即应当依法受理”。这一句话,实际上是罗列了法院受理再审案件的五个法定条件。

  合格当事人,即申请再审的主体资格,一般是指原审案件的当事人,非原审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是特例;法定事由,是指有符合再审的法定情形,此阶段应当是指“形式上具备再审法定事由”,至于该再审事由是否成立,是下一阶段的审查内容;“符合法定要求的材料”,与大家熟悉的上诉材料要求大体一致。故,本文对上述三个受理条件不再展开解释,而重点讲解一下“再审期间”和“法院管辖”两个问题。

  (一)再审期间为六个月,逾期不予受理。

  2007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的期间是两年,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再审期间调整为六个月,分绝对期间和相对期间两种情况。

  绝对期间就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相对期间是指当事人在生效判决、裁定超过六个月之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监事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几种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必须强调,申请再审期限的性质属于除斥期间,不是诉讼时效,不可中断、中止、延长。也就是说,超过申请期间六个月申请再审,法院不予受理。

  同时,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抗诉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法院先再审、检察院后抗诉”的原则,即,检察院抗诉的前提是法院再审判决确有错误或法院裁定不予再审。因此,超过六个月期间法院不受理再审的案件,检察院也不能提起抗诉。

  对于超过六个月期间法院不受理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只能通过申诉或信访途径申请启动再审程序。客观地讲,通过申诉或信访途径启动再审程序,对一般当事人而言,难度相当大。所以,律师审查拟再审案件,第一个问题就是确定案件是否在六个月期间内。如果超过六个月期间,律师应当慎重接案。

  顺便提一下再审和申诉的区别和联系。简要地讲,再审申请属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从材料规范、受理审查以及再审庭审和最后的处理都有明确的诉讼规则和独立的程序,而申诉不是民事诉讼活动,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它类似于控告、信访而非诉讼程序。二者的联系是,申诉是启动再审的线索来源,当事人可以把案件的反映材料递交到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作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了解案件事实的线索,从而决定是否依职权提起抗诉和再审。

  (二)上提一级法院管辖是原则,原审法院管辖是例外。

  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之前,再审案件的管辖法律规定不明,实践中很混乱,多数再审案件须经过原审法院再审,其结果就是“原审多不改”。2007年《民事诉讼法》对于再审案件的重大调整之一,就是“再审案件上调一级管辖”。2012年《民事诉讼法》坚持“上调一级管辖”的原则的同时,规定部分案件可以向原审法院再审。

  从立法角度讲,民事案件的再审,以上级法院管辖为普遍原则,以原审法院管辖为特例。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只有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二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实践中掌握的原则是十人以上)。应当注意的是,这两类案件当事人“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还有一类再审管辖特别的案件,即小额诉讼案件,其再审由原审法院管辖。

  由于“再审案件上调一级管辖”所带来的办案压力,实践中受理再审案件法院经常使用“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方法,把再审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多为原终审法院)审理,“再审不改”的现象仍然存在。为解决这一问题,今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颁布《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重审发回重审的规定》,明确了“再审审理以提审为原则”,并明确列举“不得指令再审、应当提审”的几类案件。

  从上述司法解释看,最高法院对于再审案件的受理和审理,都趋向于“上级法院”办理的原则,解决“原审法院再审不改”的弊端,加大再审案件受理和改判的力度。律师了解和掌握再审管辖法院的司法原则,对于接谈再审案件的意义自不必多言。

  通过形式要件审查,律师如果认为案件符合再审受理条件,确定了受理法院,那么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对案件再审案由的审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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