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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能否对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申请再审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13

  [案例]甲将自建的城中村私宅出租给乙居住,双方约定了租期和租金。乙未依约支付租金,甲起诉乙支付租金并解除租赁合同。乙答辩称甲的私宅未经报批属违章建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本案的租赁合同应认定无效。合议庭经开庭审理后认为租赁合同应确认无效,于是向甲释明变更诉请。甲以其私宅属农村住宅,不属于城镇房屋,所以不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张本案不应适用《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坚持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的意见,不同意变更诉请。合议庭根据甲的答辩意见决定再次开庭审理。第二次庭审时,合议庭有一名法官临时出差,只好让其他法官替补参加庭审,审判长征求了当事人回避申请的意见后继续开庭。合议庭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释明后以甲不同意变更诉请为由当庭裁定驳回起诉。甲以本案属于民事案件,不应裁定驳回起诉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上诉。甲仍以同样的理由申请再审,立案庭经审查以再审理由不成立为由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甲收到裁定后发现再审审查合议庭中有一人是曾经参加过本案一审庭审但在第二次庭审时被更换的法官,有悖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的规定,以此为由再次申请再审。

  [分歧]针对甲在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以再审审查合议庭的组成不合法或依法应当回避的法官没有回避作为另一再审事由再次申请再审,在审查中能否受理甲的再次再审的申请,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依法只能申请一次。但是,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应当依职权决定再审。当然,甲也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以达到再审审理的目的。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的规定,甲在原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仍以本案系民事案件,属法院管辖范围为由再次申请再审的,构成一事二诉,法院不应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实际上,甲是以另一再审事由,即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法官没有回避为由申请再审,构成一个新的再审之诉,法院应当受理其再次提出的再审申请。

  [分析]窃以为法院不应受理甲的再次再审申请。

  第一,当事人申请再审次数的限制仅限于相同的再审事由。对《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上述规定作反对解释,即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不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应当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实质上属于再审事由是否存在的审理程序,其审理对象是法院的生效裁判是否具备申请人所提出的再审事由,目的在于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所以说,再审审查阶段的任务就是确定申请人所提出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在本案中,甲申请再审的事由是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法官没有主动申请回避,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再审事由。而且,该事由不同于原再审申请“本案作为民事案件属于法院管辖,不应裁定驳回起诉”的事由。审判组织不合法属绝对再审事由,即只要经审查该法定再审事由成立的,不考虑原审实体裁判结果是否有错,应直接裁定再审。问题在于,甲提出的审判组织不合法这一再审事由虽属法定事由,但本案并不成立。原因在于,一方面,被更换的法官虽参加了第一次庭审,但并未参加第二次庭审;二方面,甲对更换的法官没有申请回避;三方面,被更换的法官未参加裁定驳回甲起诉的评议,而更换的法官却参加了评议,所以驳回起诉的裁定署其名并无不当。

  第二,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应当准许申请再审或作为再审申请对象。《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了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条件。其中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允许申请再审的裁定仅限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准予撤回上诉或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等三种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并不属于法定的准许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定。当然,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也有可能发生错误,而一旦发生错误就会直接剥夺当事人通过再审以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救济机会,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若因此就准许当事人对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提出再审申请,则缺乏法律依据。只能另寻其他途径如法院依职权再审或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在本案中,甲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合议庭的组成不合法或依法应当回避的法官未主动申请回避为由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对象是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再审审查应围绕该裁定进行。因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该裁定属于允许申请再审的裁定,不符合《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甲的该再审申请不应受理。严格地讲,甲对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再审申请,区别于驳回起诉裁定的再审申请,不属于再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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