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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17

  【哪些适用专属管辖?哪些不适用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建设工程承包、转包、分包、挂靠等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以及尚未履行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均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装修装饰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亦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在性质上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不提管辖权异议是不是就可以不审查了?】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因其为不动产专属管辖,民诉法解释从2015年2月4日颁布之日起实施,专属管辖属于法院必须主动审查的内容。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哪些异议应当驳回?】

  原告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应予驳回。

  当事人以约定工程所在地之外的法院提出协议管辖异议,应当驳回。

  【反诉、变更诉请对管辖有没有影响?】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即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受诉法院的地域管辖不受影响,但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有影响,如果当事人的请求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什么情况下需要启动鉴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专门性问题时,不通过鉴定手段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时,应及时分配举证责任,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

  【谁来启动鉴定程序?】

  当事人可以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涉及的赖以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在当事人未申请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鉴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一般应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利的情形。

  【申请鉴定在时间上有什么限制?】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迟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的申请超出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原则不予准许。但对案件处理结果有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五条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在二审中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一般应当发回原审法院委托鉴定。

  【怎么选取鉴定人?】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鉴定程序的启动是否要经过合议?】

  对于当事人申请鉴定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的,应当经合议庭评议后作出鉴定与否的决定并形成合议笔录附卷。

  【哪些事项可以申请鉴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涉及鉴定事项,一般包括工程质量鉴定和工程造价鉴定两个方面:

  (1)发包单位认为承包单位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双方存在争议的;

  (2)承包单位认为发包单位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双方针对已完工程的质量合格与否存在争议的;

  (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单位已经使用,但是发包单位认为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

  (5)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合同当事人双方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

  (6)非因违法建筑导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针对建设工程修复后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存在争议的;

  (7)当事人约定采用可调价格或者成本加酬金方式结算工程价款,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申请对已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

  (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单位认为承包单位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9)因违法建筑导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的。

  (10)工程存在质量缺陷,需要确定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的;

  (11)施工合同对于工期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以及项目增加或减少导致工期增加或减少,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需要对工期进行鉴定的;

  (12)因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另一方要求对方承担相关费用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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