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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试用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16

  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1)试用买卖合同的试用期间按照以下顺序依次确定:①约定试用期间→②补充协议试用期间→③推定试用期间→④出卖人确定试用期间。

  a.约定试用期间: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

  b.补充协议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

  c.推定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d.出卖人确定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2)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采取简易交付方式。试用人表示不购买,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发生简易交付时间点后,风险由试用人负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简易交付=交付试用行为[非完整交付行为]+表示认可行为或视为认可行为。

  a.表示认可行为:试用期内或者试用期满,买受人表示购买或者买受人作出购买行为时;

  b.视为认可行为:

  ①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处分行为;

  ②买受人不交还行为;

  ③买受人已经支付一部分或全部价款;

  ④试用期满买受人的沉默行为。

  【提示】

  ①试用合同的本质是附随意生效条件的、无偿试用的买卖合同:以买受人的认可、承认标的物为给付效果发生;买受人有购买与否的选择权【无需理由】,出卖人承担试用人不购买的风险(出卖人无权要求拒绝购买人支付使用费)。

  ②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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