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川民申字第24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冬兰,女,汉族,1976年5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代理人:沈辉,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乔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茜,女,汉族,1997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法定代理人:唐冬兰,女,汉族,1976年5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系唐茜之母。
委托代理人:沈辉,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乔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明辉,男,汉族,1978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刘仁志,男,汉族,1951年8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系刘明辉之父。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龙端芳,女,汉族,1953年9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系刘明辉之母。
再审申请人唐冬兰、唐茜因与被申请人刘明辉、刘仁志、龙端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绵民终字第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唐冬兰、唐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向森辉
审判员 许 锐
审判员 姚 毅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