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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冬兰、唐茜与被申请人刘明辉、刘仁志、龙端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14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川民申字第246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冬兰,女,汉族,1976518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代理人:沈辉,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乔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茜,女,汉族,1997628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法定代理人:唐冬兰,女,汉族,1976518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系唐茜之母。

委托代理人:沈辉,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乔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明辉,男,汉族,197892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刘仁志,男,汉族,195188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系刘明辉之父。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龙端芳,女,汉族,1953927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系刘明辉之母。

再审申请人唐冬兰、唐茜因与被申请人刘明辉、刘仁志、龙端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绵民终字第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唐冬兰、唐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向森辉

审判员  许 锐

审判员  姚 毅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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