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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的条件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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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审的条件】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管辖错误”。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但依法缺席审理,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相关法律知识】

  新证据:

  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4、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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