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及受理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知,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除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既可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外,其余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均需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二、再审提出时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立案所需资料(当事人为公司)
(一)再审申请书(当事人人数+1)份(申请书需注明再审法定理由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哪一款哪一项提出”)
(二)原审生效判决书复印件1份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
(五)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六)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1份(加盖律所公章)
(七)律师执业证复印件1份
(八)再审证据〔一审主要证据资料1份、二审主要证据资料1份、支持申请再审事由的有关新证据(当事人+1份)〕
(九)光盘1张,内含:
(1)“再审申请书”文件夹,该文件夹内包含再审申请书的word与pdf版本;
(2)“原审生效判决书”文件夹,该文件夹内包含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两个子文件夹,里面分别包含判决书的word与pdf版本;
(3)上述3-8项内容按上述顺序扫描至一个pdf里。
四、注意事项
(一)接待时间
1.接待日:周一、二、四、五全天接待,周三、六、日不接待
2.接待时间:上午8:00—11:30(11:00停止安检),下午13:30—16:30(16:00停止安检)。
3.温馨提示:因最高院再审立案人数较多,一般七点半左右就会开放安检,建议尽量早到。
(二)步骤
第一步:立案大厅一楼11、12号窗口初步审查,领取《初访人员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初审所需资料:1.生效判决书;2.律师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4.所函。
第二步:立案大厅一楼5、6号窗口提交《初访人员登记表》及生效判决书,待工作人员审查合格并在表格上盖章后返回,工作人员会在表格上盖上数字1或2,表示两个不同的接待区,注意根据数字前往不同接待区域等待正式立案。
第三步:在接待区等待法警安排,前往接待室提交立案材料,正式立案。材料按要求提交后,需填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再审诉讼材料收取清单》二份,一份由当事人填写、签字后提交法院保留,另一份经法院盖章后交当事人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