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994年7月5日,琼山市东山镇(现海口市秀英区东山镇)两村的村民因琐事结怨,双方发生扭打,其中一方甚至动用了刺刀、棍棒、锄头等工具。
最终,这场冲突导致对方一人重伤,一人死亡。
而后,新岭冲村村民黄家光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之一,案发两年后的1996年6月,他被收容审查,但在同年11月,他又因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
时至1998年5月,他再次被刑拘。两年后,他被法院一审认定为本案的主犯之一,获判无期徒刑。海南高院随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然而,时隔14年,今年9月29日,海南高院再审宣判,黄家光无罪获释。
判决书显示,改判的原因主要有两部分:原判认定黄家光参与故意杀人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各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存在的矛盾无法排除;有新的证据可证明黄家光未参与作案。
【终审裁定黄家光无期徒刑】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黄家鹏、黄家光、黄世胜为泄愤结伙持械杀人,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针对黄家光案发时不在现场的辩解,判决指出:经查,被告人黄家光参与杀人,不仅有被告人本人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认,而且有同案人黄家鹏、黄世胜的多次供认以及现场目击证人黄举充、黄举石、黄玉兰的证言所证实。因此,不予采纳被告人的辩解。
判决下来后,黄家光表示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12月21日,海南高院做出二审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遂驳回黄家光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黄家光正式被送入监狱服刑。谈起自己的狱中生活,黄家光说,感觉自己十几年来从头到尾都在做同一件事情,那就是不停地申诉。
2003年11月30日,海南省检察院受理黄家光的申诉,并立案复查。复查阶段,检察机关对所有证据进行了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原审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海南高院采信时的证据认定黄家光参与作案并无不当。
针对这一结论,检察机关给出理由:黄家光曾7次承认参与作案,同案犯黄家鹏和黄世胜从侦查阶段起至审判阶段也多次供认黄家光参与作案,在参与作案这一点上,三人的说法一致。定案的关键证据还有近距离目击证人黄举石。此外,在黄家光有无作案时问题上,公安人员找工头曾代和、曾庆保核实,证明黄家光虽在打工,但有时也回家,且其打工地点离案发地点13公里,走小路7公里,不能排除黄家光有作案时间。
复查期间,省检察院还对新证据进行了分析,认为终审判决后,新出现的有利于黄家光的无罪证据,尤其是黄家英等三人的证言及2005年归案的黄家烈等四名同案犯的供述,表面上似乎相互印证,但其客观性不及以前证据,经不起推敲。
2007年1月30日,省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认定黄家光申诉不成立,而此时离黄家光提出申诉已过去三年多的时间。
“从2003年开始,检察机关就开始对案子进行复查,分析原有证据、调集新证据,花了几年的时间,最终还是驳回。事实上,这就是刑事诉讼案件再审的难点。”黄家光案再审主审法官、海南高院审判监督二庭庭长王样国告诉记者,海南高院也于2006年8月、2007年10月先后两次对黄家光案进行复查,但都无一例外地驳回黄家光的申诉。
【最高院发函启动复查】
“事实上,随着省检察院、海南高院驳回申诉,就表明黄家光案在省一级的申诉程序已经结束。”王样国告诉记者,案件想要再审,黄家光只能通过国家层面申诉。
2013年10月14日,案件再审出现转机。黄家光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复查,认为黄家光参与作案的证据不足,并于2014年3月2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重新审判。2014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向海南高院发函,要求启动复查工作,并建议再审。
2014年9月29日,海南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做出宣判,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中对于黄家光定罪量刑部分,宣告黄家光无罪,当庭释放。
对此,王样国解释说,除了原来有利于黄家光的证据外,该案又出现了新证据,新的证人曾庆保、黄家英、黄举山、王槐益、陈青霞的证言均证实,案发期间他们与黄家光一起在澄迈县永发镇儒林村吴承安的建筑工地干活。“原审认定黄家光参与故意杀人有同案人指证和目击证人证言证实,而原判决、裁决生效后证人和被告人的言词证据又出现了变化,再加上新证言和供述,原审案件应属存疑案件。按照疑罪从无原则,黄家光被宣告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