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所有再审案件原则上都应开庭审理。但是在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已经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并且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审理时,应当对案件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同时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规定,再审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出于方便审理和便民原则,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再审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在审理中认为该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法院可以作出维持原判、改判以及发回重审的裁判。其中法院作出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裁定,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再审法院提审或者按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这些具体事由包括: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裁判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第二,再审法院在再审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经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