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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违法无效 债权人撤回起诉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29

  男子借款给房地产公司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违反《物权法》规定合同无效。近日,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经过法官释法,范某得知该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系无效合同,遂向法院撤回起诉,走债权申报程序。

  2012年8月,赣州某置业公司在范某处借得一笔款项,并向其出具借条。此后,因该公司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双方于8月3日签订《借款合同》,写明借款的金额,利息的计算和借款期限,同时约定如该公司未能按期归还借款,范某可以主张用于借款抵押房屋的所有权,并预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3年3月,该公司向寻乌县法院申请破产重整。范某担心自己的债权不能全部得到实现,遂于2015年7月向寻乌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该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该公司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范某与赣州某置业公司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但订立合同的目的并非是商品房买卖,而是该公司对其向范某的借款的一种担保,该担保是通过直接转移所有权的方式实现债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而范某与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本身和合同本身虽未违反法律规定,但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其债权,违反了禁止抵押双方当事人设立流押条款的强制性规定,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范某的要求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得到支持。范某经法庭释明后,遂向法院提起撤诉,转而向法院申报债权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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