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主要针对民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出修改。这是16年来我国最高立法机关首次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民事诉讼法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
再审事由从5项具体化为16项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6项情形。
草案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其中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未依法开庭审理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超出诉讼请求的;其他致使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
再审案件审查期限为3个月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草案同时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16项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原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修正后的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全部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超过6个月可申请更换执行法院
草案增加新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由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草案还明确,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草案增加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检察院抗诉案件须30日内再审
草案明确规定了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的再审期限:“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再审。”
草案还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事由进一步具体化,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事由从4项情形具体化为16项情形。修正后的草案规定的16项抗诉事由情形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未依法开庭审理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超出诉讼请求的;其他致使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
银行不协助执行可拘其负责人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执行员到银行划拨执行款遭拒等情形。对于一些具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不配合、不协助,甚至帮助当事人藏匿、转移财产,妨碍法院执行的情形,基层执行法官曾称之为“执行难”中的“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部门‘难’求”。对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拒不协助执行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草案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对有上述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