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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这些案件不能申请再审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这是不可以的。例如,当事人对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不服,向省法院申请再审,省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的再审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此时,当事人不得再对该判决提出再审申请。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也是不可以的。例如,当事人申请再审后,法院支持其再审请求,并进行了实体审理,作出了维持或改判的判决。此时,该当事人也不得再对该判决申请再审。

  但以上两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同样是不可以的。这就避免了法院与检察院重复审查,保证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如果检察院对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法院据此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就不能再次去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了。

  4、使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也不能申请再审,因为这几类案件本身就不适用二审终审。

  5、值得注意的是,民诉法解释仅列举规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据此可以认定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依然不能申请再审,这也是法院实际操作中一直掌握的。

  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当事人可以走信访途径寻求权利救济,法院信访流程本订阅号整理后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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