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0日,人民法院审监庭成功调解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
本案中,被告董某于2007年3月6日向某信用社贷款1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09年12月10日,董某某、胡某某作为保证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0年4月11日,某信用社向胡某某送达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书,董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董某某、胡某某亦不履行担保义务。某信用社于2010年6月23日向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董某偿还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盘县法院决支持某信用社的请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董某、董某某向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盘县法院依照中院指令复查后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审理中,董某的申诉理由是未向某信用社贷过款,董某某的申诉理由是没有对该笔贷款进行保证。董某、董某某均申请对指纹及笔迹进行鉴定。经鉴定,某信用社提供的鉴定依据上的指纹及笔迹均不是董某、董某某二所留。
承办法官根据查明的事实,多次与某信用社、胡某某进行沟通,耐心做某信用社、胡某某思想工作。最终胡某某认可借款人实为其本人,表示借款本金和利息及逾期利息由其本人承担。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胡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8512元;原告在收到被告胡某某还款金额后一次性支付给被告董某、董某某鉴定费6 000元;原告某信用社承担代理费8850元。
再审案件一般案情复杂,采取调解的方式既可化解双方矛盾,又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且节约了有限的司法审判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同时纠正了原审判决,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