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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虚假出资的后果?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12

    【案情摘要】

    牛某系泰安某地产公司总经理助理,2008年12月,牛某为增资1500万元而成为泰安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被告人焦某、刘某商定,以支付酬金的方式(约定费用是增资额的千分之三)委托二人办理该公司的增资变更登记。焦某、刘某在明知牛某无验资资金的情况下,高息借款1500万元为其办理了验资报告,在获得验资报告后,遂将上述款项从验资账户中转出,后又协助牛某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事后,牛某付给焦某7.5万元服务费(其中焦某分得1.5万元,刘某分得6万元)。为当股东虚假出资的后果?

    【判决结果】

    以虚假出资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判定分析】

    法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焦某、刘某在公司登记中,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出资罪。鉴于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缴纳部分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案例分析】

    律师认为,此案提醒中小微企业主,在设立公司时,应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不要通过虚假出资等方式成为公司股东。

    【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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