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房地产开发资质升级或转正需提交材料
1、申报房地产开发资质升级或转正的请示;
2、登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填写企业资质升级或转正信息卡,打印自动生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原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
7、已开发经营项目的工程质量、业绩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等);
8、在建项目有关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
9、《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
10、企业建立信用档案的证明材料;
1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现场考查表;
1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以上所列申报资料均需加盖申报企业印章,核验原件。
四、房地产开发资质变更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登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填写企业资质变更信息卡,打印自动生成的资质变更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作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拟变更项目的证明材料(验资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新办公地址证明材料等);
4、相应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以上所列申报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核验原件。
五、房地产开发资质遗失补办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企业遗失补办的申请;
2、在企业所在地主要媒体刊登“遗失作废”的声明;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以上所列申报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核验原件。
以合作开发合同为名,提供资金的一方以分配一定数量的房屋使用一定期限为回报,不承担经营风险,这样的合同实际上是预交租金的租赁合同,因此,仲裁庭或者法庭会将此类合作纠纷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并按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处理。
5、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是合法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前提。对合作开发而言,并不需要合作开发的各方都要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只要其中有一方有相关资质,合作开发合同即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