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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中面临法律风险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0-19

    股份有限公司以资合性为主,不存在股权继承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兼有股东人格权的属性以及人格权不能被继承的法律性质,因此股权继承的程序及其方法就具有与一般遗产继承不同的特殊性。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章程可以对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作出必要限制,包括授权其他股东或者公司以公允价格收购继承人继承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必须得到其他股东的承认或认可。股东个人的经营才能、社会阅历乃至信誉、道德品质等因素,股东之间都是难免会考虑的。

  在实践中,可以考虑以下措施妥善解决股权继承问题:股权继承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股东去世之前与其他股东对公司股权如何继承有约定的,对这种约定,只要没有明显的违法现象存在,就应认可其法律效力;尊重继承人与公司原股东的意思表示,去世股东的继承人与其他股东就股权继承达成协议,也应该按该协议履行,但应以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为限;参照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继承股权,当股东之间事先没有约定,事后也不能达成协议时,各继承人要想取得股东资格成为公司股东,应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由尚健在的股东表决,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他们入股的,他们才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否则,他们不可以成为公司股东,不同意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的股东,应优先购买继承人本应继承的股份,再由继承人继承财产利益,如果不购买即视为其同意继承人成为股东。成都股权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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