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知情权应当具备股东身份,知情权是作为公司的股东才能享有的权利。股东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起诉公司请求行使知情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原告在起诉时以及诉讼中均应具备股东身份。
1、隐名股东能否提起知情权之诉?
由于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对隐名股东都未予以记载,因此法院在其股东身份被依法确认之前无法支持其关于知情权的诉请。同理,名义股东因记名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符合公司股东身份要求,依法享有知情权。
2、股东退出公司后,能否对在其股东资格存续期间的公司经营提出知情权之诉?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审理股东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问答》,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为股东权之一种。股东权具有社员权的性质,股东权利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股东退出公司导致其丧失股东身份的,其不再对公司享有股东权,故其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权利也随之丧失。因此,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适格主体为公司股东。对于公司原股东作为原告要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因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至于原股东认为公司隐瞒真实经营状况,导致其股权出让价格明显不公的,可依法通过行使撤销权或对公司提起侵权之诉途径解决。
3、瑕疵出资股东能否行使知情权?
我们认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股东未出资到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股东未实际出资并不能否认其股东资格,自然亦不能否认其知情权主体资格。
在股东出资存在瑕疵的情况下,除非章程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另有约定,一般不能以股东存在出资瑕疵为由否定其享有知情权。
4、股东知情权能否以章程、股东会决议等予以剥夺或限制?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非经股东个本人同意,不得以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剥夺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