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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审理范围有哪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0-11

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解决的是在再审审理过程中,法院对生效裁判中哪一部分进行重新审理,并对此做出再审裁判的问题。审理范围的确定主要涉及到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要就原审裁判进行全面审理还是限制审理;二是对当事人提出的超出原审范围的诉讼请求是否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可见,审监解释对再审审理范围规定的原则是:再审审理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原审范围,另外,对于因当事人申请而启动的再审,其审理范围受原审范围限制的同时,不得超出当事人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对于检察院抗诉启动的再审,其审理范围受原审范围限制的同时,不得超出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即在这两种情况下,再审的审理范围受到双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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