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八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上述两款是《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范围的直接规定。综观两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范围有着明显的不同。对于法理上的理由笔者不做过多探讨,仅就实践中法院对于知情权的理解做出分析。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股东知情权的行使直接关系到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实现。只有真正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真实信息,股东才能更有效的行使股东权不至于盲目行使,间接损害公司利益。这是《公司法》对于保障公司股东权利并公司正常运转的基本法理及要求。然而,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将有意或无意致公司内部信息暴露于外,可能被股东或其他潜在的利益冲突方利用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所以,《公司法》有必要在股东权利及公司利益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点。简言之,《公司法》必须适当限制股东知情权。
《公司法》34条及98条规定的股东知情权范围可以总结为两方面。一是,具有一定公开性的信息资料;二是,具有一定秘密性的信息资料。(1)前者主要系指公司的相关文件材料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备或者应当提供股东查阅。对于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备的文件资料系指公司变更登记事项,通常涉及到的文件有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会议记录及监事会决议等,这部分信息即使是一般公民亦可以身份证查阅;对于应当提供股东查阅的文件资料,《公司法》有立法性安排。如:《公司法》第166条公司对于财务会计报告的送交股东及公告的义务。由于以上公司信息资料具有一定的公开性,不存在股东权利与公司利益的冲突问题,《公司法》无必要对其作出限制。只要股东提出请求,公司就应当满足。(2)后者主要系指公司内部的信息资料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及商业性。对于这部分信息,《公司法》仅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会计账簿有查阅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于债券存根有查阅权。而且《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规定的范畴也完全不同。或许这是立法者基于《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强制性的规定及股东人数众多的考量。以下就实践中法院对于此部分股东知情权范围的理解做出分析。
1、实践中,法院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会计账簿知情权做出了扩大化的解释;
在最高院通报的“李淑君、吴湘、孙杰、王国兴诉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i] 判决书中,明确提到了会计账簿查阅权的范围问题。根据其判决书内容,股东知情权是一项整体性的、持续性的权利,股东行使知情权系为了掌握了解公司内部的真实经营状况。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账簿的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此时,若不给予股东充分的知情权范围,将无法实现股东对公司真实经营状况的了解。所以,股东的知情权范围必须扩及除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以外的其他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对此,实践中法院做出了扩大化的解释。
另外,《公司法》34条对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行使还做出了限制,包括行使程序上的限制和行使动机上的限制。(1)行使程序上的限制体现在,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应当利用完公司内部救济措施。依据规定,股东应当事先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给与公司15日的答复期限。只有当公司明确拒绝或期限届满后股东权利仍不能实现的,才能启动诉讼程序。此款规定的目的在于既保障股东在其权利侵害时有通过诉讼的救济途径,也防止股东滥用诉权,维护公司正常稳定的经营。(2)行使动机上的限制体现在,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应当说明目的。对于含有不正当目的的,公司有权拒绝查阅。但是,对于“不正当目的”的解释不是由公司随意进行主张的。公司在股东对其查阅目的做出初步性的说明后,应当对股东含有“不正当目的”进行举证。实践中,法院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股东的目的是否能够通过知情权的行使满足,是否具有合理性;2)公司须举证股东与公司经营有利益冲突或者公司利益冲突方与股东有利益关系或者股东通过获得信息为他人提供损害公司利益或从中获利;3)公司应当明确指出股东知情的某一具体信息可能损害公司某一具体的合法利益;4)34条保护的是公司的合法利益并非一切利益,非法利益不予保护。
2、实践中,法院不认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会计账簿查阅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簿不当然具有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那样的知情权。或许,98条的规定不够明确,也有人认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按照34条规定亦享有会计账簿查阅权。但是,在实践中,法院对此是进行限定解释的,明确表明股份公司股东不享有此项知情权。如: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中国丝绸博物馆与浙江中国丝绸文化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