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是:
1.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必须以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重新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应自行回避,不再参与该案件的审理,以免先人为主,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3.分别适用第一、第二审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人民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1)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径行起诉;
2)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3)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