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企业分立与合并后原劳动合同的变更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组合成一个企业,这就是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分立或合并前的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应由分立或合并后的单位享有或承担。
企业的分立或合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调整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