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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与其客户签订的质量赔偿协议不能对抗承揽人——承揽人向定作人成功追索全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08

  青岛海×塑品有限公司委托青岛胜×塑胶有限公司加工模具,海×公司欠付货款291312.13元,我们代理原告胜×公司起诉被告海×公司,海×公司反诉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给其客户造成损失,海×公司对第三方进行了赔偿, 要求胜×公司赔偿损失24万元。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了海×公司的反诉请求。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经过调解,海×公司同意支付欠付货款的全部本金,胜汇公司放弃利息和诉讼费。

  主要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给被告加工模具并已交付,经双方对帐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91312.13元,事实清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款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提出的240000元损失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从被告提交的证明材料可以看出,原告于 2008年7月2日 ,发给被告的关于西班牙日立模具的反馈和修改方法的电子邮件,对被告反馈的问题作了具体的答复并提出了整改方案及维修费用,原告在邮件中提出被告要求的材料及样件本身存在问题的说明。但被告在没有对原告提出的反馈和修改方法及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答复的情况下,便与其客户签订自愿赔偿其客户24万元并放弃该模具10%的尾款的协议。此协议不应对抗原告,对造成模具存在问题的责任是否在原告,被告未提出有效证据证明,因此对被告请求的240000元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后记

  在代理承揽人向定作人追索货款纠纷中,定作人经常会以质量问题提出反诉。由于承揽人与定作人的客户不认识,相反,定作人与其客户会熟悉,很可能会从其客户处获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这就要求承揽人在应对反诉,不可马虎大意,要认真研究比对反诉的证据,找出反诉证据存在的问题。对定作人来说,要寻找有利于自己的充足证据,也绝非容易之事。

  就本案来说,能够胜诉并顺利追回全款,除了证据优势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我们在诉讼的同时申请诉讼保全,经过查封、续封,最终足额冻结保全了对方帐户上的现金,这为本案成功追索全部货款垫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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