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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中的法律责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08

  公司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过程的必然产物,作为上层建筑的公司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不仅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也关系到作为公司治理机构参与者的利益,同时影响到利益相关者如职工及债权人的利益并且对经济活动产生实质影响.

  公司设立制度是公司制度的组成部分,探讨该制度有助于我们在公司实务中科学合理把握公司运作机理,规避运行风险,从而更好地参与经济活动.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设立公司基本条件的放宽,越来越多的人有了设立自己公司的资本。对于出处茅庐的经营人来说,最最关键的就是一个责任问题。在此,我就所学知识,对公司设立的法律责任问题做一个简单的阐述:

  1、关于发起人设立公司的法律责任

  (1)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责任:a.资本填补责任。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未按期募足,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缴足出资额或实物出资的以及股东低价高估的差额由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承担填补责任。b.是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发起人在实施设立公司行为过程中,其行为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而引起的赔偿责任。c .违约责任。公司成立时一般都有发起协议、公司章程等有效法律文件,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不履行协议、章程的规定损害了公司及其他相关股东利益时产生违约责任。因为协议、章程具有合同特征。按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公司成立前的发起人责任。除了公司不能成立的法律责任公司法已有规定外,对于公司能成立之前的发起人法律责任却没有规定。那么,成立前的法律责任怎么确定呢?首先,关于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发起人以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产生的责任,在公司成立前应由发起人履行或承担。根据合同权利义务相对性原则,合同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对第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由于此时公司尚未成立,故合同当事人只能是发起人而不可能是公司,发起人也不可能是公司的代理人或代表人,因为被代理人尚不存在。但当公司成立后以追认的,则应认为合同对公司有约束力。此可认为无权代理人取得了代理权的追认。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发起人为了公司利益与他人订立合同如发起人为公司建造大楼等,则第三人即公司可享有权益但不应承担合同义务,因为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其次,关于侵权责任问题:一般情况下应由发起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有以下例外:公司接受发起人的财产或权益有瑕疵,导致他人受损的,公司可能会背负单独的或连带的责任

  2、董事、监事、经理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的责任。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在公司设立中的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具有约束力。可见,董事、监事可能承担的是违反章程的责任以及违反代理职责的责任。其后果当然由行为人承担。否则,由发起人承担。关于其在公司成立后的设立责任。在公司成立后,董事、监事取得了公司法定范围的权利,有了代理或代表公司处理某一事务的权利。比如,公司董事长了取得了向股东要求向公司转移财产出资的权利,以保全公司的财产及建立公司资本信用。同时,这也是其法定职责,违反职责,则导致与未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签发股票或出资证明书的义务,这是股东的权利,也是董事长的义务。违反此义务造成他人损失,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责任问题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条例有关规定。公司设立时应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而验资过程中通常还涉及到某些资产的评估。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及《国有资产评估办法》提供验资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的通常是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中的民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它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我国的公司设立过程中提交验资报告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文件。发起人通过与会计师订立委托合同以取得验资报告,并向登记机关提交其它文件,从而使公司得以成立。验资报告能否反映发起人出资的真实性,成为其衡量其质量的重要因素,也是其是否会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会计事务所的刑事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于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止,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等

  4、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设立责任问题

  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审批、募集股份的审批、设立登记行为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政府行为。我国公司法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设立申请以批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以登记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公司法220条规定、221条、222、223、分别规定了公司设立审批及登记机关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问题。但对因政府机构违法审批,登记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却无具体规定。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大缺陷。尽管如此,当发起人以外的股东以及公司的债权人在公司的发起人利用有设立瑕疵的公司侵害债权人利益时,若通过正当途径求偿不能,也可以考虑向公司设立审批登记机关主张民事的或行政的赔偿。因为我国民法通则120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活动中,侵害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此见解仅为纸上谈兵,实际操作中政府公权利的介入还会引起其他各方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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