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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的股权交付与变更登记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19

  《公司法》第32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73条规定:“依照本法第71条、第72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由股东会表决。”

  以上规范是程序性规则,公司章程及股权转让合同均不得违反,因此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否则违反者无效。下面,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股权交付与变更条款的必要性

  股权交付与变更条款不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必要记载事项,而是章程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仅产生转让方将其所持股权让渡给受让方的合同义务,并不导致股权的自动、当然的变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股权转让人为履行合同将合同项下股权实际交付给受让人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是履约行为,也是权利变动行为。交付股份不仅事关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而且直接关乎股权的取得、变更或丧失,因而设计公司。

  股权变动又称股权权属变更、股权过户,是指转让人按照法定程序将股份过渡到受让人名下。依照《公司法》第32条、第73条等规定,这种权属变更是以股东名册的变更(生效效力)和工商变更(对抗效力)的变更为准。

  《公司法》第73条规定,依照本法第71条、第72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这是通常所称的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登记。根据《公司法》第32条之规定,办理公司内部股东名册变更的直接后果是,导致股权的变动,即原股东股东权的消灭,以及新股东股东权的产生。初次之外,《公司法》对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登记没有其他明确规定。

  由于《公司法》第32条和第73条的规定比较原则、不具体,在实际执行中容易因理解不同产生争议。为减少及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使法律得到更好遵照执行,公司章程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补充和细化公司股权变更程序。

   二、股东变更登记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73条规定,协助受让方办理完成公司内部的股东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所在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同时,公司章程对公司及股东具有约束力,因此,公司在办理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登记时,除应遵守法律规定,还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1)股东变更登记的通知与通知

  一般情况下,公司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该合同生效后,并不当然导致股权自动变更。并且,根据《公司法》第73条之规定,公司进行股东变更登记,是一种被动响应式行为,公司不能在没有任何通知与申请的情况下,自以为是地进行股东变更登记。而交付股份是股权转让人的合同义务,因此,转让股东负有将股权转让事实通知公司的义务。转让方将股权转让事实通知公司时应一并将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退回公司。

  如果转让方没有将转让事实通知公司,公司是否可以仅仅根据由受让人提供的股权转让合同就应当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公司有权予以拒绝,理由如下:

  ①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股权转让合同对公司没有约束力。

  ②按照民法区分原则,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动,虽然相互联系,但也相互区分。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仅产生转让方将其所持股权让渡给受让方的合同义务,并不导致股权的自动和当然的变动。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动的联结点在于:转让股东为履行合同而将股权交付给受让人。因此,没有转让方实际交付股份的履约行为,股权当然不发生变动。转让方将转让事实通知了公司,公司才能相应并启动变更登记程序。

  ③公司拒绝登机的,受让人仍然有救济途径。若因转让方过错未通知或未申请而致未能办理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登记的,则应由转让方依股权转让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转让方仅将转让事实通知了公司,而没有将其出资证明书交回,公司能否拒绝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呢?这时,公司不能拒绝办理。因为,在转让方将转让事实通知公司后,公司将股东名册中的转让股东变更为受让股东时,转让方的股东身份即丧失,转让方也就无权以其应注销的出资证明书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因此,公司也就不能以转让方没有将其出资证明书交回为由拒绝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2)审查股权转让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果股权转让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有权拒绝登记,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由此产生的纠纷依股权转让合同处理。

  如股权转让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公司拒绝变更登记,则公司侵犯了股东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受让方有权依照《公司法》第73条及《公司法解释(三)》第23条的规定诉请法院要求公司履行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义务。

  完成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是股份内部交付完成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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