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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法律控制融资租赁风险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18

  在当今的社会经济活动中,人们的风险控制意识越来越强。尤其是在融资租赁业的泛金融业务中,用法律风险控制规避不必要的损失,则更为业界所认可。对此问题,都燕果律师给出了自己的认识和见解。

  一、 中国融资租赁业当前面临的问题

  都燕果律师在谈到当前他所认知的融资租赁业界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时,给出了这样的表述:

  缺乏专门的融资租赁法

  中国《融资租赁法》迟迟没有出台,《合同法》虽然对融资租赁合同作了专章规定,但其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而对于转租赁、售后回租、禁止中途解约等内容均未涉及。且目前融资租赁法律纠纷已不仅仅是对于合同的纠纷,因此亟须呼吁推出统一专门的立法来规范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关系。

  租赁登记的法律制度尚未确立

  目前,中国关于融资租赁业的法律纠纷主要集中在租赁物的物权上,而关于《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对出租人构成了极大的隐患。在租赁期限内,租赁物被承租人所使用,出租人并不实际占有和控制租赁物,如果没有一个法定的登记制度对租赁物上的权属状况予以公示,在承租人违约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时,出租人的权利就很难对抗善意取得的第三人。而中国目前还没有系统有效的融资租赁登记制度,使得融资租赁的权属关系得不到有效保障,从而损害租赁物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到租赁交易的安全,使得交易中的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

  融资租赁监管法律制度不统一

  目前,中国存在的三类融资租赁公司适用的监管机构及监管制度均存在差异,这就致使中国的融资租赁业政出多门、多头管理谁都不管、缺乏统一的国家国性权威管理机构。这种现象必然造成行业监管不力的结果,由此也导致了中国融资租赁业的无序竞争,为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其他法律法规的局限性与衔接问题

  融资租赁会计法律制度具有局限性。中国财政部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时,对融资租赁的理解仅限于简单的直接融资租赁,并且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比较僵化,未能更多地体现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支持与内容细化的明确。

  融资租赁尚无专门税法。当前中国尚无针对融资租赁的专门税法,只有个别税收条款,对融资租赁有间接的规定和界定。而在这些税收规定中,并没有特别的针对融资租赁业的税收优惠,且立法层次低,效力不高,具体表现为内部通知多、解释随意性大、税收政策变动性大。因此,也就造成各项融资租赁税法之间缺乏一致性和透明性。

  特殊行业的监管。如目前在部分地方海关仍然以租赁物的所有人为融资租赁公司为由,不予办理减免税;药监局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持有医疗器械的所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融资租赁公司按照行政要求取得医疗器械的经营许可;飞机进口许可证仅发给航空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引进飞机的许可。等等类似的现象,都极大的影响了融资租赁的交易环节和交易成本。

  问题的解决需要过程,需要借鉴,那么,我们再来看看国际上做的比较好的国家或地区,他们在融资租赁业的法律风险控制方面是怎么做的。

  二、国际融资租赁业法律风控的发展

  国际融资租赁市场的法制规范

  目前,国际融资租赁已成为国际经济活动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租赁的对象范围不断扩大,其包括飞机、轮船、汽车、卫星、电子计算机、各种使用设备等价值较大的物品。西欧各国和日本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相继开设了租赁市场交易业务,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正式引进国际租赁形式,并组建租赁公司积极开拓融资租赁业务。

  随着国际融资租赁业务跨国交易的增多,且交易涉及金额大、当事人多,往往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不同法律制度,从而加大了国际融资租赁的风险,与此同时也亟待制定统一的国际融资租赁法律以便有效地解决纠纷,促进国际租赁业的发展。

  为此,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并已通过了《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根据立法者的目的,公约只适用于具有国际性的融资租赁交易。为了进一步明确融资租赁的国际性界限,公约第三条规定了国际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即本公约适用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场合,而且这些国家和供应商的营业地所在国均应为公约缔约国,或者供货合同和租赁合同均受缔约国法律管辖。公约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来作为判断跨国经济流转行为是否具有国际性的标准。

  国际业务间的法律约束的发展状况

  对于国际融资租赁业务的统一立法,其制定过程也可谓是一波三折。为了寻求有效解决国际融资租赁交易中产生的特殊法律问题,逐步规范国际融资租赁活动,1974年2月在,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第53届理事会上提出了旨在制定租赁交易统一规则而进行准备调查的建议案。与此,同时,成立了一个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协调制定租赁交易统一规则工作。

  1975年4月,工作小组召开全体会议并作出决定,通过之后的租赁统一规则的调整范围不包括国际不动产租赁和国内租赁。;这次会议基本上为即将出台的租赁统一规则定了基调。此后,经过工作小组数次调查和征询意见,形成了统一的看法,认为确有必要制定一套调整融资租赁的国际统一规则,并提请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理事会同意后正式成立了专家研究组。此后,专家组在1977年至1984年间主持召开了若干次会议,并制定了《国际融资租赁统一规则初步草案》。该;草案于1985年4月、1986年4月和1987年4月三次由政府专家委员会讨论、修改,并形成了公约的“后草案”。”;直到1988年5月,该“后草案”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加拿大渥太华召开的外交会议上,经过讨论修改后正式获得通过,并形成了现有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文本。该公约前后酝酿长达15年之久,但终还是获得通过,必将公约的出台对正在蓬勃发展的国际融资租赁行业产生积极影响。

  美国融资租赁市场的法律风险控制

  在美国,约有60%以上的企业都与租赁业务有关系。加速折旧制度有利于企业更快地收回投资,更新设备,同时还可以革新技术,降低成本。美国政府为了支持本国租赁公司的跨国业务,提高美国公司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建立了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美国政府通过 “海外私人投资公司” 这个官方的出口信贷机构,对在国外特别是风险比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开展跨国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提供了政治风险保险。同时还通过美国的官方机构“进出口银行”提供出口信贷保险、出口担保保险和政治、商业风险的保险。

  美国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及一系列优惠政策。比如,美国的《投资税扣除法》规定出租人投资的设备按其购置成本的10%减税,出租人可以将这一优惠通过优惠租金的方法转移给承租人,这种美国特有的租赁双方特别是出租人的税收优惠是美国租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

  另外,其会计准则规定,租赁公司计提折旧可以自由选择直线折旧法、双倍余额折旧法或者150%折旧法。它的会计准则规定允许承租人把租金计入成本,这样就使得租赁双方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减少了所得税费用。这些优惠政策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投向该行业,竞争激烈了,同时,良性的竞争又促使租赁业进一步发展。

  德国融资租赁市场的法律风险控制

  德国是通过监管的方式完成风险控制。,德国对银行系和非银行系融资租赁公司实行分类监管。监管部门对银行系的融资租赁公司与母银行实行“并表”监管。“并表”的结果使得融资租赁公司将风险转嫁给了母银行。母银行必须对租赁公司的经营状况负责,审查租赁公司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银行的风险控制。非银行系的融资租赁公司,更多情况下受制于市场的间接监管。因为这类融资租赁企业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银行,银行会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活动等进行审查。

  法国融资租赁市场的法律风险控制

  法国的准入制度非常严格,对融资租赁企业设定了门槛。,法国将融资租赁称为信贷委托,类似于担保贷款,只能由金融机构从事,因此,租赁公司需要取得专门的金融执照。不仅需要取得全国信贷理事会批准,而且注册资本为220万欧元。同时偿付比率要求资本与长期资产的比例为6:10。不仅如此,公司必须向法兰西银行提交一份主要收费情况作备案,法兰西银行还可以通过控制性准备金的方式对融资租赁企业进行管理。

  日本融资租赁市场的法律风险控制

  日本政府推行了一个租赁信用保险方案,主要是为了帮助中小企业更新设备。同时也是为了刺激日本机械工业的发展。由日本政府的一个专门机构,叫“小商业信用保险公司”和租赁公司签订合同,如果承租人违约,就由“小商业信用保险公司”来偿还50%的未付租金,从而减少租赁公司的信用风险损失。

  三、中国融资租赁业风控该怎样建设

  制订专门的融资租赁法

  中国应在现有的《合同法》及其他融资租赁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尽快出台《融资租赁法》,以改变目前融资租赁立法不系统、不完整、实践中融资租赁主体无所适从的混乱状况,从而规范融资租赁业的运作。《融资租赁法》在制定过程中应着重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性质、市场准入、动产租赁物的登记与取回、对第三人伤害的责任承担、如何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及税收的适用等影响和阻碍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的问题。

  制定中国统一的租赁登记制度

  租赁登记制度对于解决融资租赁纠纷,促进行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天津市政府部门出台的《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从地方法规层面明确了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法律效力,对进一步明晰行业操作规则,促进融资租赁业务有序健康地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这毕竟仅仅停留在地方法规层面,应尽快推动在中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租赁登记制度。正在起草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租赁物登记的条款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要求“第三人未按照其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信贷征信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主张构成善意取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第三人没有行业主管部门,在实践中就不具有操作性。建议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为基础,明确登记的具体操作制度和效力。

  统一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制度

  中国国家有关部门,特别是银监会和商务部应进行协调,统一归口管理融资租赁行业,为中外融资租赁经营者提供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具体监管制度应包括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原则、各类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及审批的程序、业务范围、业务监管、风险控制等,统一规范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

  进一步完善项目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单机单船项目公司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融资租赁公司购买飞机轮船的资质和相关税收适用的问题,有利于租赁资产的风险隔离,大大推动了中国飞机、轮船的融资租赁业务开展。但该办法未能解决项目公司租赁资产不与融资租赁公司并表和实现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建议先行先试地区把该管理办法的适用主体扩至内资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标的物扩至基础设施项目的设备,同时规定项目公司可将租赁资产委托信托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售或发行租赁资产支持信托计划。促进融资租赁资产的证券化,为社会资金开辟新的投资渠道,加快融资租赁资产的流转。

  解决各行政部门与融资租赁交易之间的协调问题

  修改完善现行机动车及船舶的登记管理办法。将目前单一的所有权人登记,完善为所有人、使用人和担保物权人的登记制。使目前准予机动车行驶的登记同时具备物权等级的法律效力,合理保护在车辆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承租人和租赁资产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改变目前登记制度中,将船舶所有人即为使用(经营)人,导致外资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开展沿海、内河运输、渔业生产、河道或港口施工的各类船舶的融资租赁业务的不合理状况。

  建议明确规定航空运营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公司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进口飞机的税收优惠。明确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进口飞机的进口关税、增值税适用与航空运营企业自行购买进口相同的税赋政策,以利于我国飞机融资租赁业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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