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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股权可以抵押,哪些股权抵押受到限制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12

  一、股权的内涵

  所谓股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股权出质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能如约履行债务或者发生质押合同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就股权优先受偿。所谓就股权优先受偿,是指债权人将股权依法变卖、拍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受偿。

  二、股权的外延

  普遍的理解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和非上市股票。但是广义来说,股权应当是指投资人基于投资关系在各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中获得的股份,除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份,还包括合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股份。其中,合伙企业中的股份与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中的股份在经济实质上并无区别,都是营利性组织中的权益单位,因此股权质押的范围似乎应该包括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的股份不在股权质押所持“股权”的范围之内。

  三、法律对于股权质押的限制

  我们的法律对于股权质押的限制,可以分为直接限制和间接限制两类。直接限制是指某些股权,比如涉及到国有资产(《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和证券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等,不能成为股权质押的标的;间接质押是指,由于某些股权的转让权本身受到限制,且“可转让”是权利成为质权标的的必要条件,因而此类股权不能成为股权质押标的。

  (一)法律上直接限制的内容:

  1)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

  2)管理层受让国有企业产权时,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质押;

  3)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且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不得买卖股票),制定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审议决定;

  4)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押股权的,还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和备案,否则质押行为无效;5)证券公司向商业银行质押股票进行融资时,质押的股票不得是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波动幅度(价/价)超过200%的股票、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或停牌除牌的股票。

  (二)法律上间接限制的内容

  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过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股权,否则视为同意;

  2)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如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记名股票的转让登记,董监高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份额的25%且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不得在买入后6个月内将该股份卖出,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股票;

  3)国有股权的转让须经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转让后将使国家丧失控股地位的,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针对外商投资企业,未经合营各方同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不得转让股权,在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境内股东不得向境外投资者转让股权,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导致外方投资比例低于25%,外商投资企业发起人股份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三年后进行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向外国战略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A股该外国投资者首次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股份10%且三年内不得转让。

  此外,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特殊规定也可能导致其股权不得转让,股权质押双方当事人必须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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