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房又称“成品房”。精装要求“精致、融合”,同时不失主人公的地位、身份,以及个性和品味。精装房注重的是每一个细节部分的推敲,大到房屋整体空间结构、装修风格的选择,小到一个螺丝钉的样式选择,都很讲究,所以精装房的房主多是家居生活的享受者。但是“精装房不精”问题在国内普遍存在,根源在于我国目前尚缺乏相应的统一标准、规范,正因如此,双方对装修标准、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尤为重要,仅靠所谓的企业自律、良知是很难保证购房者合法权益的。
【案例】
由成都某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开发。4月9日,该小区业主郭女士称自己购买的精装房存在19处问题,比如未安装房门、未安装炉灶和热水器、墙面未完成刷漆工作、墙砖大面积空鼓等,但与开发商就赔偿问题协商多次无果。郭女士说,双方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12年6月1日,但开发商直到去年9月2日才通知她收房,验房发现上述问题后,她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并退还应安装而未安装的客卫马桶等部位的装修费用。鉴于协商无果,她被迫于去年10月6日收了房。
从郭女士提供的购房合同资料来看,双方主合同对清水房的交房时间、条件、违约责任等有相应约定;补充合同中,双方仅就精装房的装修标准进行了约定,并未明确具体违约责任。
【分析】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签订精装修房合同要注意什么?
1、签订精装修房要明确精装修标准。
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者应明确装修的设计、施工工艺及所有装修项目名称、建材品牌、价格标准及相应的档次、规格、颜色等,未予明确的应详细注明。
2、签订精装修房合同注意质量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验收主体以及验收程序等,应在合同中约定。通常情况下,精装修房的质量验收标准可参照《高级装饰工程验收标准》来进行约定。
3、签订精装修房合同应约定违约责任。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违反装饰、装修标准约定的情况处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一种是双方自行约定。如果选择种,务必明确价格标准;如果选择双方约定,除对装饰装修及设备价值的约定要详尽外,一定要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
4、签订精装修房合同应明确房屋与样板间的差别。
值得注意的是,精装修房一般都有样板间,但样板间往往与购房者收到的房屋之间会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问清楚实际房屋与样板间之间的差异,必要时要求房开公司将相关承诺写入合同附件。如果遇到项目变更,合同中则要有装修项目变更的约定,说明装修改动应签署工程变更单,以明确改动的项目和时间。
5、环保问题,也就是竣工以后的室内空气质量问题。
对于准备购买精装房的准业主们应该注意。首先,开发商购买的材料必须符合上述标准的要求,不能超标;其次,工程竣工以后开发商应该根据国家标准请权威机构进行室内环境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工程使用材料的有害物质检测报告,或者后提供的室内空气检测报告超过国家标准,都属于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