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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法律分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11

  企业间借贷是在当前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民间经济行为,在法学界和金融界都存有较大争议,目前尚无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其合法性及效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本文就企业间借贷的性质、司法处理及是否存在刑事责任等问题作一下浅显的分析。

  一、企业间借贷的性质

  企业间借贷是指没有金融业务经营权的企业之间互相拆解资金的民事行为,即一方将自己合法所有或占有的资金借给或转借给另一方使用,而另一方按照约定在一定时间届满之后归还本金,以及按照约定或者一定标准计算所应给付的利息的法律行为,从而产生的一种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企业间借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借贷事项发生在两个企业法人之间,且两个企业法人均无金融经营权;

  第二,作为拆借物的资金具有特定性,不包含非其他物;

  第三,借贷是企业法人的真实意思。

  二、司法实践中关于企业间借贷的处理

  对于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及效力问题,我国现有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给予明确答复。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多是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国家有关的金融规章和政策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1990年11月12日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个问题第2条规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1996年3月25日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互相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规定:对企业之间互相借贷的出借方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借方尚未取得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依法向借款方收缴; 1996年9月23日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三、企业间借贷活动是否存在刑事责任问题

  企业间借贷是以企业按照其自身的议事规则以企业的名义作出的,是企业法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首先应该排除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等单独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那么,在企业间借贷过程中,企业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呢?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已废除类推制度,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我国《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和贪污贿赂罪等章中规定了单位犯罪。纵观我国《刑法》规定的120余种单位犯罪,没有一种单位犯罪情形能与企业间借贷这种行为“对号入座”。但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企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如果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等便利条件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由上可以看出,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但并没有触犯我国刑事法律,也就不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只是如果企业出借款项时有其它非法目的,或是明知借款人用于非法活动而出借,那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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