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里都身居要职,是公司的决策层和管理层,决定着公司的前途与命运。他们如有不当的行为,将会对公司造成重大的损失,自身也会惹上官司。那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时不得有哪些行为呢?
一、擅自挪用资金
这指的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他用。擅自挪用公司资金无疑会损害公司的经济利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甚至会触犯刑法,构成挪用资金罪。
二、以个人名义开立公司账户
该情形指的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在公司与个人在没有发生正常交易的情况下,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容易造成公司财产的流失,会给公司造成经济上的损害。
三、挪用公司资金进行借贷或越权担保
这指的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此种情形等同于挪用公司资金,将会造成公司债权债务的变动,严重损害公司与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擅自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此种情形属于“自我交易”,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间相互交易,公司的管理者同时属于交易双方。但是由于交易双方往往处于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所以为了保护公司利益,这种交易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才能进行。如果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擅自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就是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五、谋取公司商业机会
这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抢占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或为他人牟取利益,无疑会给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
六、将公司交易佣金据为己有
这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据为己有,该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为自己牟取利益,这种行为违背了忠实义务,应当禁止。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这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公司商业秘密一般是具有商业价值的,有些公司商业秘密的披露甚至会使公司丧失竞争优势,所以擅自披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将会给公司的利益造成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如果行为不当,还很有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