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易程序与其他程序的区别:
1、与简易化程序的区别。在外国民事诉讼理论中,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间存在一个过渡性程
序,即简易化程序。简易化程序是普通程序运作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程序上的特殊现象,本质上属于
普通程序的组成部分。比如在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被告不按要求提交书面答
辩状、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供证据材料、在证据交换期日不到庭参加证据交换、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
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从而导致民事诉讼无法按照直接言词原则进行,对此在程序处
理上可采取相对简化的审理方式(比如援引缺席判决程序),这就是简易化的程序。
2、与特别程序的区别。特别程序主要适用于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单纯确认某一事实或者法院依
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宣告婚姻无效,或者对企业进行清算,指定监护人或者财
产管理人等。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特别程序有: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
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二、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1、“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需人民法
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断事实,分清是非;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3、“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只有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派出的法庭,包
括固定的人民法庭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时临时组成的审判组织。
四、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
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
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
3、确认或变更收养、扶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讼争遗产金额不大的继承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五、简易程序适用的排除: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上诉案件,以及依照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
4、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5、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
序的。
6、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六、简易程序启动与运行
1、起诉:
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原告口头起诉的,人
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
以登记。
2、受理: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派出法
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当即审理,
可将起诉、审查起诉、受理和审理案件一并进行。
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传唤、通知:
可以口头传唤和通知,也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可以随时传唤
和通知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受普通程序开庭前3日的限制。但是以捎口信、电
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
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4、审理:
a. 实行独任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审判员不得自审自记。
b.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不受开庭前3日通知当事
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限制。
c. 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
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d. 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
,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
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e. 在庭审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陈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可
以直接进行调解而不必经过审前准备程序。
f. 可以不按照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审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可以合并进行
,也可以穿插进行。
g. 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5、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6、判决书、调解书的制作
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制作简化,裁判文书应当简明扼要,重点将判决书、调解书主文
部分叙述准确、清楚、无误即可。有的法院根据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不同类型制定出格式化判决书
、调解书等样式,使用时根据不同情况填上相应的内容,这样大大节省了审判人员制作法律文书的
时间,腾出更多精力去考虑多办案、办好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a.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b. 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c.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d. 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
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e. 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七、举证期限和审结案件的期限
1、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双方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
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
,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
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
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规定》第19条第1款、第54条第1款的限制。(《民诉证据
规定》第19条第1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
前七日;第54条第1款: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
院许可。)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这一审理期限是法定期间,不得延长
。(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或上级人民法院
批准,可以延长)
八、简易程序中的送达
(一)诉讼文书的送达
1、诉答阶段须明确送达地址
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
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
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2、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时的处理
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
分别处理:
第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
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第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以
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3、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时的处理
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
;经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第一,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第二,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
地址。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
4、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时的处理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
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上述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时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
5、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时的处理
受送达的自然人以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拒
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
代表到场见证,被邀请的人不愿到场见证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
以及被邀请人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从业场所,即视为送达。
但是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不
适用前款规定。
(二)裁判文书的送达
1、当庭宣判的案件裁判文书的领取
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
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
(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
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
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2、裁判文书的邮寄送达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
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3、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送达
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
未到庭的当事人。
4、定期宣判的案件送达之日的确定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九、简易程序中的调解
(一)应当先行调解的简易案件
下列简单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二)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
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
以持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十、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1、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a. 简易程序中未规定的部分,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
b. 已经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转为普通程序;
c.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转为普通程序;
d. 原告提供了被告的准备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转为普通程序;
3、对当事人就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处理。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4、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即6个月的审理期限,但应当从中扣除法院此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已经过的期限。
民诉法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
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
当事人、证人。
第一百四十五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
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