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诉讼角度来讲,公司高管侵犯股东权益,股东可以通过以下两种诉讼途径来追究公司高管的责任:
一、股东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公司及公司高管
1法律依据
《公司法》
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因
股东个人权益受到侵害
3诉讼利益归属
股东个人
4适用情形
侵犯股东知情权,如公司没有合理理由拒绝股东查阅公司账簿和公司信息;
侵犯股东表决权,如股东会或董事会无故限制或剥夺股东的表决权;
侵犯股东优先认购权,如在公司发行新股时,股东会或董事会无故限制或剥夺原股东认购新股的优先权;
侵犯股东分红权;
侵犯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份的权利,如公司在回购股东股份时,在不同股东之间采取差别价格,或者无故拒绝回购特定股东的股份;
公司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公司高管披露不实/虚假信息,或所披露信息有重大遗漏,误导中小股东/投资者买入或出售公司股票,对中小股东/投资者造成损失;等情形。
二、股东代表公司起诉公司高管以及外部第三人
1法律依据
《公司法》
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因
公司权益受到侵害,间接侵害了股东权益
3诉讼利益归属
公司
4前置程序要求
如《公司法》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股东在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时,需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只有公司拒绝或怠于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股东才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5适用情形
公司管理层决策重大过失,如公司在选择投资项目上重大失误;在竞争收购的情况下,公司选择以较低价格出售公司股份等;
公司管理层对公司资产不当处置,如不合理的巨额捐赠;
自我交易,如公司高管向公司贷款等;
关联交易,公司高管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高管获取不合理的过高报酬;
公司高管利用公司机会、商业秘密谋取个人利益;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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