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目前“管辖无限”状况,不少同志明确提出应“规定再审一律由上一级法院进行,当事人只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12]这种管辖模式使再审管辖的特定化、专一化,避免了两可选择带来多级化、重复化等问题,同时,有利于克服目前实际存在的原审法院自己纠错难、地方保护等问题。但是,这种管辖又势必导致再审主要集中在高院和最高法院,可能产生与高院、最高法院现有资源的冲突等问题。
成都律师认为,再审管辖应作如下限制:(1)明确只能在原生效裁判法院和其上级法院选择其一,不能既向原生效裁判法院申请也向上级法院申请。(2)向原生效裁判法院申请的可以在驳回后,再向上级法院申请一次;向上级法院申请的只能申请一次,不得再次申请。(3)取消指令再审,上级法院认为应再审的一律提审。(4)以新证据和程序问题为理由提出再审申请的,一律由原生效裁判法院管辖;以适用法律错误和认定事实错误为理由提出再审申请的,由上级法院管辖,当事人向原生效裁判法院提出的,可以由原生效裁判法院管辖。
受理范围。除明确已有规定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再审维持的案件、不违反自愿原则和内容不违法的调解案件、维持婚姻和收养关系的案件以及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外,还应进一步明确以下案件不予受理:(1)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2) 恶意或不当行使诉讼权利的案件。如为拖延执行、逃避交纳诉讼费等不当利益,不行使上诉权,而待一审裁判生效后却提出再审;明知不是适格被告,恶意不行使抗辩权,待判决生效后提出再审等。(3)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4)已执行和解的案件。(5)已无实际纠正可能或纠正必要的案件。如再审将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案件。(6)管辖异议裁定错误,但已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
诉讼费。申请再审应交纳诉讼费。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收取诉讼费,能较好地防止有些当事人虽对一审裁判有意见,但为了不交上诉费故意不上诉,待裁判生效后申请再审。同时,也能防止一些当事人明知裁判公正合法,但因申请再审不交费,而不断申请再审,甚至利用再审故意拖延时间,延缓执行等滥用申诉权的情况。
通过以上在再审申请受理条件方面的“限制”,申诉、再审“无限”的局面可能会得以大大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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