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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企业分立或兼并后的债务纠纷主体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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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决定分立的,对于分立前的债务清偿责任,一般应当由分立后存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此时该债务属于连带之债;如果企业(公司)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债务分担协议约定按比例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此时该债务属于按份之债。

  而当企业兼并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兼并方式包括吸收合并、新设合并以及控股子公司三种。

  (1)吸收合并中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吸收合并时指吸收方与被吸收方合并为一个企业或公司,而被吸收方丧失独立的法人资格并被注销,成为吸收方的一部分的兼并方式。吸收合并的结果是被吸收合并的企业丧失民事法律主体资格,成为吸收合并方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在该类诉讼中,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由兼并方承担。

  吸收合并后,如果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故意隐瞒或者遗漏被兼并企业债务引发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那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在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2)新设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各方债权债务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新设合并即被合并的企业或公司都丧失独立的法人资格,而成为新设立的公司或企业的一部分的兼并方式。在新设合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合并方都丧失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在此类诉讼中,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3)控股子公司债务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股份公司通过控股的方式兼并其他公司,使其成为它的子公司的,该子公司被控股之前与第三人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其被控股后,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使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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