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丁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四川省自贡县人,个体工商户。
身份证号码:
住址:某市XX号
现就李某、张某诉丁某等人人身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作以下答辩:
一、无任何证据证明丁某等人与李某发生了拉扯。 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看,只有李某和其子张某的口述,上述二人属于直系血亲,并且是争吵事件的参与人,无任何可信性,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新生儿与半个月前的争吵并无任何关系。
1、证据证明半个月前的争吵是新生儿死亡的原因或诱因。
2、2009年X月X日发生争吵,X月X日新生儿死亡,期间到底发生了何事不得而知。
3、羊水肺吸入是大量新生儿死亡的真正杀手,新生儿羊水肺吸入的原因多种,新生儿不可能因母亲与人争吵情绪激动,吸入羊水长达5天,出世后为母不平抑郁而终。
4、鉴中心(2009)法鉴定字第XX号、法医院司法2鉴定中心(2009)法鉴字第XX号,鉴定结论违反最基本的医学常识,鉴定结论荒唐,请求法院指定权威中心重新鉴定。
三、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高院依法提审。
此致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