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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买房法院判赠与无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02

法槌3

  原居住在某市的李女士,因丈夫田某为“小三”苗某购买了一套商品住宅,委托某市律师将丈夫和“小三”一起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他俩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属于自己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32万余元。法院近日作出判决,支持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给“小三”购买商品房

  李女士与田某系夫妻关系。2009年6月左右,田某与苗某之间经常往来。2010年4月,田某和苗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共同购买了商品房一套,该房屋的预告登记状况信息显示,预购商品房权利人为田某和苗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同时,田某先后从多家银行转账购买房屋。

  律师认为,李女士与田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田某擅自将夫妻共有的巨额财产赠与苗某,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苗某返还购房款。

  “小三”失踪调解不成

  田某说,自己与苗某确有往来,曾以双方名义购买了房屋,但所有购买该房屋的相关手续均系自己一人办理,预售合同上苗某的签名也系自己代为签名,所有房款均系自己一人支付;自己和苗某开始往来时,苗某知道他有家庭,因妻子发现他和苗某之间的不正常往来后,就不再与其往来;现因自己无法与苗某取得联系,所以该房屋目前仍然未能办理出房屋产权证。

  由于苗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导致调解不成。

  “小三”行为有悖道德

  法院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被告田某用夫妻共同财产以两被告的名义购买房屋,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被告苗某明知被告田某有妻子,但仍然保持与被告田某的不正常往来,其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同时,被告苗某取得房屋亦属非善意的取得,故被告田某以购买房屋的形式赠与被告苗某房款的行为应属无效,因此,被告苗某应当返还不法取得的房款。现原告要求被告苗某返还购房款,于法有据。被告苗某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应诉。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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