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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请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01

  【案情简介】

  2012年,王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其中约定:王某将其持有的某电子公司20%股权,作价50万元转让给李某;李某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付清全部转让款。

  合同签订的次日,李某付清了全部转让款,可就在付款后的第三天,另一家公司起诉某电子公司,指控其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并要求其赔偿2000万元损失。李某得知该消息后,遂以某电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只有50万元,王某作价50万元转让该公司20%股权显失公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审理结果】

  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成都经济纠纷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在股权转让实务中,时有所见。

  李某的诉讼请求,之所以被驳回,其主要原因在于:

  一、从合同法角度看,李某和王某,均为40岁左右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合同,完全出于双方的自觉自愿,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合法利益等情形,并且,合同内容也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

  二、从公司法角度看,公司作为营利性组织,注册资本只是成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并不能反映公司股权的真实价值,况且,法律也未明文禁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溢价转让股权。

  鉴于上述,王某作价50万元转让其持有的20%股权,并不构成显失公平。李某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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