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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纠纷的解决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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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司法实务中,股权纠纷主要发生在投资和转让环节。投资环节中,多出现在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有一方名义投资、一方实际投资的约定,双方对约定的认识不一致,难以达成协商一致,最后引发诉讼。笔者认为,此约定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约定。对其效力的认定,应依合同法的原理进行处理。合同的约定应具有相对性,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因此,对公司,并不产生效力,实际的出资人不能对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那么,实际出资人如何寻求权利救济?笔者认为,实际出资人可以提出确权之诉,诉讼中,实际出资人应举证,一是有限责任公司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二是在公司运行过程中,认可其以实际出资人的身份行使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在时间上应有连续性。如果确权之诉得到法院的支持,实际出资人应及时办理相关的股权变更及登记手续。在转让环节中,多出现股东的转让没有经过其他二分之一以上股东的同意,转让协议的效力和股东身份是否对公司产生效力上。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他人转让股权,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征求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如果未经过其他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在签定转让协议后公司其他二分之一以上股东仍不同意的,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对公司不产生效力。在此情况下,受让人可以向转让人主张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受让人明知转让人的转让行为没有得到其他法定股东人数同意而签定转让协议的,受让人是不能向转让人主张承担违约责任的。其依据是《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是强制性的,其立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的人合性。股权转让协议得到其他法定人数股东同意的,转让协议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公司有义务办理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公司不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可以向公司提起确权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不能对转让人提起撤销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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