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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后,原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5

劳动

  【基本案情】

  李先生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期间,A公司经资产重组与B公司进行了合并,并将合并后的公司重新注册登记为C公司。C公司成立后,以原劳动合同公司方主体已变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要求员工与C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按不愿签订合同作解除劳动关系处理。李先生认为:C公司是由A公司与B公司合并成立的,A公司的所有权利义务应当由C公司承继,自己仍在原岗位工作,不存在无法履行的情况,无须签订新合同;C公司见李先生拒绝签订新合同,即以李先生不愿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了解除与李先生原劳动合同的决定。李先生对此不予接受,双方发生争议。

  【成都律师评析】

  争议焦点:C公司是否可以解除李先生与A公司签订的原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要解除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了双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那么,企业合并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吗?《上海劳动合同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以,企业合并不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有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义务。当然,用人单位履行原劳动合同发生困难的,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协商变更或协商解除。并可以依据劳动法中“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原劳动合同。本案中,C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与李先生的原订劳动合同,如要变更或解除,应通过协商的途径进行,如未经协商也无其它约定事项的,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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