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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分析是诈骗还是合同诈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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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素有赌博恶习,因无固定收入来源,缺乏赌资,遂起骗取钱财用于赌博之意。经人介绍,被告人李某认识了被害人王某。在得知王某颇有家资以后,被告人李某决定对王某实施诈骗行为。于是,李某伪造了姓名为李辉的身份证、房产证和土地证,被告人李某找到王某,谎称自己在做水产生意,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愿意以高额利息向王某借款,并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王某同意后二人签订借款合同,李某在合同上署名李辉,并用假房产证和土地证作为抵押,王某给借李某10万元。李某将这笔钱用于赌博,并全部输光。

  【分歧意见】

  关于该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依据我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诈骗罪。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虚构自己做水产生意从而借钱后会获得高额利息的事实,使被害人王某产生错误认识,借给李某10万元。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模式: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欺诈行为—致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的财产权收到损害。此外,被害人是否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诈骗行为是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因素之一,本案被告人李某虚构做水产生意,给予高利息的事实发生在签订合同之前,而不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此,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追求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依据我国刑法第224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是合同诈骗罪: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被害人王某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并以虚假的房产证明作担保,骗取财物,李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求其刑事责任。

  【成都律师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是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诈骗罪是一般法条,合同诈骗罪是特殊法条。也就是说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行为首先应该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二罪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之所以刑法单独规定了合同诈骗罪,是因为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实施诈骗行为,其行为方式与普通诈骗者相比,既有共性也有特殊性。纵观我国刑法相关条文的制定过程,合同诈骗罪也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罪名。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骗取受害人信任,与受害人王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且虚构合同一方当事人名称李辉,以李辉的名义签订合同。被告人李某并没有实际履约能力,其在骗取钱财之初亦无意返还。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被害人王某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并以虚假的房产证明作担保,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已经严重的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破坏了合同双方相互信任的信赖关系,因此其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虽然,虚构做水产生意,给予高利息的事实发生在签订合同之前,而不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但是上述虚构事实的行为,与后续的签订合同并用房产做担保的行为,是整个的诈骗行为过程,不应当将其割裂开来分别评价。因此,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追求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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