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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申请再审维持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0

劳动

  【基本案情】

  李某某雇佣的驾驶员廖某某驾驶重型普通货车(挂靠在北京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沿一级公路线(下行)由西向东行驶至3419公里路段时,廖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车辆失控驶入并冲出道路右侧避险车道翻车致使驾驶人廖某某本人和乘车人李某当场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上述事实,并认定驾驶人廖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涉案的公路线40公里长下坡路属事故多发地段,设有多个避险车道,且每隔两公里设置有警示标志,以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驾驶。原告李某某、王某某认为涉案的G30线一级公路的避险车道设计、施工存在缺陷,作为避险车道的管理者公路管理局分局未能及时清扫积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提起诉讼,要求公路局赔偿廖某某、李某某两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交通事故鉴定费、殡仪服务收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13308.33元。公路局认为自己无责任 ,不同意赔偿。

  【审判】

  人民法院一审及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均认为,公路局的职责是对公路线一级公路实施路政管理,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畅通。在高速公路及在一级公路上是否应当设置避险车道以及设计避险车道的标准等,国家没有强制性规定和具体技术上的标准。本次事故的引发是李某某雇佣的驾驶员廖某某不按照车辆操作安全规范行驶所致,公安交警部门亦认定廖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不能认定管理该避险车道的公路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避险车道有积雪未清扫是不争事实,但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李某某、王某某要求公路局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一审、二审及再审均驳回了二人的诉讼请求。

  【成都律师评析】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采用列举规定适用范围条件,是一种严格限定责任的适用范围,在无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不得任意扩大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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