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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继承丈夫遗产时应偿其借款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01

 王某生前向他人借款,死后其妻却拒绝偿还。
   原告孙某与已故的王某是朋友关系,王某生前曾向其借款7700元,并打过欠条。王某去世后,孙某要求其妻方某偿还,虽然方某承认欠条确为其夫所写,但其辩称该借款是丈夫的个人债务,且未用于家庭生活,与其无关,拒绝偿还,双方遂闹上法庭。

 

[案情分析]

    法院认为,被告方某确实不知其丈夫的生前借款,且该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但方某在其夫去世后,依法继承了王某的房屋一套,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而本案中,方某继承的房屋价值远远超出了借款金额,因此须向孙某偿还借款。

 

 [相关法规]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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