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钱先生(已故)是我国著名作家、文学研究家,其夫人杨先生是我国著名作家、翻译家。钱先生夫妇及女儿钱某(已故)曾经与时任某月刊总编辑的李某往来密切,通信频繁。三人所写的私人书信手稿本应由收信人李某收存,而某国际拍卖公司却于2013年5月公告表示其将于2013春季拍卖会上举行“也是集-钱先生信手稿”专场拍卖活动及相关预展和研讨活动,计划公开拍卖钱先生、杨先生、钱某写给李某的私人书信手稿百余封。杨先生通过多种渠道表示不同意公开发表其享有著作权的私人书信手稿,在制止无效的情况,向北京二中院提出了诉前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申请。
【法院裁判】
北京二中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私人书信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其著作权应当由作者即发信人享有。任何人,包括收信人及其他合法取得书信手稿的人在对书信手稿进行处分时均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某国际拍卖公司在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书信手稿的情况下,即将实施公开预展、公开拍卖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表权的侵犯。如不及时制止,将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北京二中院裁定,责令被申请人某国际拍卖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先生、杨先生、钱某写给李某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
【案件评析】
作为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首例知识产权诉前禁令裁定,此案积极合理地采取保全措施,准确地把握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既为权利人及时提供保护,又防止滥用诉讼权利。该禁令将有助于推动全社会特别是收信人对于发信人著作权及隐私权的保护,彰显了司法权威,发挥了司法的社会引导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