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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担保期限 担保人无需担责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6-02

  2012年3月25日,童某向朋友李某借款3万元,借期6个月,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童某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一份注明借款事实,并由陈某在借条上签名担保。借款到期后,童某未归还借款。

  2015年5月20日,多方追讨欠款无果的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陈某承担担保责任,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庭审中,陈某辩称,自己为童某提供的借款担保,已经超过时效,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对陈某的诉讼请求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两年的保证期,陈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于是依法驳回了李某要求陈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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