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诉,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登记后立卷审查。这一规定说明,再审案件是否需要立案再审的审查工作,由立案庭负责,立案庭立卷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再审案件予以立案并移送审监庭再审。同时也说明,立卷不等于立案,立卷只不过是立案前的审查程序。
由于立审分立,立案庭和审监庭的设立及再审申请的特点,随之又出现了一个问题,即再审申请立案的审查方法与范围。笔者所在的陕西省法院的基本做法是:当事人认为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立案法官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书后,对当事人接谈一次,并制作谈话笔录,然后组织一次听证会。根据听证情况,在七日内写出是否立案的审查报告,一个月内由立案合议庭评议,决定是否调卷审查,或发函指示原终审法院限期复查并报结果。调卷审查后,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立案并移送审监庭再审。听证会分立案听证和提起再审听证。立案听证,主要是由听证法官听取申诉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并进行当会举证。听证法官根据听证情况,确定原终审裁判是否存在错误,是否需要调卷审查。提起再审听证,主要是由立案听证法官等人员组成合议庭,在调卷审查的基础上,由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围绕申诉人提出的原终审裁判错误的主要事实,进行举证和质证,一般不进行辩论。根据需要,还可以再次提起再审听证。立案听证一般做到有诉必理,即诉即听,主要采用纠问式。立案听证后,认为确属无理申诉的,应当口头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认为申诉有一定道理需要调卷审查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立案审查决定。
提起再审听证,要求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同时参加,由合议庭主持,按以下顺序进行:(1)申诉人宣读最终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2)申诉人陈述主要申诉理由;(3)被申诉人进行简要答辩;(4)申诉人就申诉理由举证,被申诉人质证;被申诉人提出反证时,申诉人质证。提起再审听证会结束后,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认为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以书面通知驳回再审申请;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依法制作再审裁定书,并移交审监庭再审。
实践证明,实行听证的好处有三点:一是有利于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解决“暗箱操作”问题,可以提高再审立案的质量;二是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当面摆事实、讲道理,可以有效缓解对立情绪;三是有利于让当事人充分依法行使各项权利,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便于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